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37篇 |
免费 | 24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251篇 |
中国共产党 | 14篇 |
中国政治 | 142篇 |
政治理论 | 17篇 |
综合类 | 22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7篇 |
2020年 | 5篇 |
2019年 | 14篇 |
2018年 | 6篇 |
2017年 | 12篇 |
2016年 | 8篇 |
2015年 | 22篇 |
2014年 | 60篇 |
2013年 | 38篇 |
2012年 | 66篇 |
2011年 | 64篇 |
2010年 | 54篇 |
2009年 | 57篇 |
2008年 | 53篇 |
2007年 | 33篇 |
2006年 | 27篇 |
2005年 | 27篇 |
2004年 | 18篇 |
2003年 | 17篇 |
2002年 | 24篇 |
2001年 | 12篇 |
2000年 | 14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1985年 | 4篇 |
1984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6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2.
3.
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关于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中国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在外国学者们早已致力于此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最早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学者是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他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到:“‘法律文化’概念涉及大量有关的思想,首先它涉及公众关于法律制度的认识、看法和行为方式。尽管每个人对于法律制度的看法不同,但一般说来,在不同的国家或群体中还是有一定的看问题的方式,从而可以把它们区分开来。各种法律文化是习惯法的主要部分,这些习惯法与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此后就法律文化释义的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目前我国学者对此也莫衷一是,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6.
典制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由典之风俗形成的民间习惯法与官府成文法。两者以一种奇怪的方式整合在一起,并行不悖,却相互独立,又相互对抗,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元管辖权。事实上,真正支撑典制运行的是民间习惯法,而非官府制订的成文法。这一事实对我们理解我国古代民事法律系统的基本结构有着重大意义。典制的核心规则和基本原则只表现在习惯法中,官府的成文法从来没有完整地表述过典制的核心,相反,在多得赋税和定纷止争的政治压力下,它屡屡破坏典制的基本逻辑,且从来没有考虑过百姓的权利。官府成文法与民间生活的疏离造成了持续千年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显示出中国古代法制的深刻困境。 相似文献
7.
尚海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6):22-25
民国时期农业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靠大量的习惯法,即雇佣习惯法。与一般雇佣习惯法相区别,特殊雇佣习惯法是雇佣制度与租佃制度、借贷制度、典当制度相混合的产物,它们主要表现为种地头、二八种地、带地佣工及典雇等制度形态。 相似文献
8.
伊斯兰法中国本土化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形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具有充分的文化属性,它在中国境内的发生、成长过程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本土化过程,而且这种过程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中国本土化实现的。它是回族在信仰伊斯兰教过程中,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内容的伊斯兰教法运用“公议”和“类比”推导出来的法律论断,固化为本民族的生活制度(即习惯)后,通过民间宗教权威予以保障,所形成的一整套内控性的生活秩序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9.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改造自然界和社会本身,对权利现象的认识是一个螺旋式的渐进过程.权利拓展背后的现象之一是法律亚权利现象的存在.在法律体系上,对待权利问题我们常常思维格式化,总是忘却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存在.我们的态度是惟一的,只承认国家制定法即认为国家制定法是全部的法律,不仅排斥了大量的习惯法,而且还否定了社会和文化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观念与国家法律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10.
习惯法的刑事司法适用:举证与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5):24-32,42
习惯法之刑事实体机能的挖掘,最终是为其进入刑事司法操作开辟道路。本文的理论意图在于,对习惯法在刑事司法操作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难题予以探讨。文章着重分析了习惯法的举证与审查问题。对前一问题而言,文章首先剖析了习惯法作为“事实”的性格,由此确立了其作为待证对象的地位。其次,文章结合习惯法在整体犯罪论结构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分而治之地探讨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机理。就后一问题而言,文章主要从审查的必要、内容、标准等几个侧面入手,进行了讨论。其中,特别突出了民事上“公序良俗”原则之于习惯法刑事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