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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卡拉OK版权收费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折射出集体管理中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我们需要借鉴美国等地的相关经验,不断改革完善制度模式,提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水平,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真正实现著作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宗旨。  相似文献   
2.
刘钢 《廉政瞭望》2013,(20):62-62
今年以来.已有130多个中国文艺团体和个人登上了维也纳金色大厅的舞台,但真正的观众却寥寥无几。金色大厅成了这些“演员”们的“卡拉OK厅”。应该说,金色大厅在维也纳的音乐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的演出也不乏精品。不过,近年来在国内一些媒体、  相似文献   
3.
《工会博览》2013,(20):62-62
近日,由北京(海淀)留学人员创业园工联会、海淀创业园“五站合一”工作站联合主办的“祖国给我悠扬的歌喉”卡拉OK比赛在中关村创业大厦多功能厅举行。经过一个多月的评比,来自创业园区及各企业的15名选手入围决赛。活动特别邀请了海淀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创业园及海淀区文化宫声乐指导老师担任评委,来自园区的创业者及企业职工近60人到场观看了比赛。  相似文献   
4.
于浩 《中国人大》2013,(20):35-37
“五十六个星座五十六枝花,五十六族兄弟姐妹是一家,五十六种语言汇成。一句话,爱我中华!”这首《爱我中华》自1991年第一次在第四届中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唱响之后直到现在,仍旧是很多人卡拉OK时必唱的经典曲目。这样传唱之久的歌曲既是因其词曲朗朗上口,更是由于施行了29周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给各族人民带来了幸福生活,让人情不自禁地唱起歌来颂祖国。  相似文献   
5.
敢于担当     
案例背景5月18日是一年一度的全国助残日,今年,办事处让我们自己选择活动内容。我想带残疾人去旅游,但大家都反对,担心出事情。其实,我内心伺尝不想,最好活动啥风险都没有,但岁岁年年的座谈会.一次又一次的卡拉OK赛,真是我们残疾朋友需要的吗?  相似文献   
6.
《法律与生活》2010,(15):4-4
从2010年7月1日晚起,以打假出名的科普作家方舟子在微博中以多项证据指出,中国第一职业经理人、“打工皇帝”唐骏的“美国加州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和“卡拉OK打分、大头贴照相机”两项专利以及个人创建公司的经历均系造假。  相似文献   
7.
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2006年11月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相似文献   
8.
张彬 《人民公安》2006,(21):12-17
美国的版权产业的收入超过了制造业等一些领域,一年有几百亿美元,而中国现在忙的是打击盗版,2005年收缴盗版的材料就达上亿件,封闭了很多制造盗版的流水线,而版权收费则刚刚提上日程。目前,中国大陆的卡拉OK、夜总会、高级会所高度繁荣,每年至少有1000亿元的产值,全国至少有10万家歌厅,而作为MTV制作主体的唱片公司、音像制作室都在惨淡经营。  相似文献   
9.
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卡拉OK经营者未经词、曲作者许可播放音乐电视节目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须根据独创性标准区分涉案音乐电视节目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二者涉及不同主体的著作权益,于前者,通常是侵犯制片者享有的放映权,于后者,则是侵犯了词曲作者享有的表演权。此外,即便该权益已被委托给著作权管理组织管理,若该组织怠于行使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允许著作权人向侵害人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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