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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调查显示,公众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正在增长。必须对集团诉讼制度做点什么的感觉不断增强,直至最近在两党连立的《集团诉讼公平法》的讨论过程中达到了顶峰,这部立法扩大了联邦法院对州际集团诉讼的权限,同时要求联邦法院谨慎审查代币券和解协议。寻求利益的集团诉讼律师及其在诉讼启动、选择以及和解方面伴随的努力。基于这一原因,私人检察官类比理论的支持者很少主张国家检察官缺乏启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之诉讼的权力。然而近年来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许多国家检察官积极联合私人原告律师启动消费者欺诈诉讼和反托拉斯诉讼。各州已经在尝试的方法有:(1)在私人律师选择方面强制增加竞标程序;(2)禁止受雇于国家检察官的私人律师接受胜诉酬金协议;(3)禁止向国家检察官竞选捐资的律师与那些检察官进行诉讼上的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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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运输合同在法律属性上虽然各就其位,但一直“并驾齐驱”地实践着跨国货物的输出与输入的职责,而自由地穿行于两者之间的国际习惯法便是Incoterms2010。租船订舱被视为买卖双方最重要的权利与义务之一,而新的货物风险转移标准与时俱进,无比折射着国际运输法则的理念。赋予Incoterms2010术语在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领域同等的效力,再次印证了国际盛行的自由贸易区演变规律。鉴于THC费用的纷争错综复杂,借助传统的公法——班轮公会反托拉斯豁免制度干预私法领域,增加了Incoterms2010保护交易的公平与秩序的砝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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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是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欧盟委员会在反托拉斯过程中的调查、决定、处罚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审查,有效地规范了欧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了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对于采取行政主导模式的反托拉斯立法而言,司法审查的作用在于维护两种重要的平衡关系:一是反托拉斯执法活动的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二是反托拉斯所要实现的公平竞争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之间的平衡。与欧盟相比,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53条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构成司法审查的基础,但其内容过于笼统,应合理借鉴欧盟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法院对反垄断执法实施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审查的标准以及具体的审查程序等事项;另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等问题上,都无法与欧盟委员会相提并论。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应当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以规范和限制欧盟委员会竞争规则执行权为目的的司法审查如何服务于中国当下的特殊国情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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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有一篇文章明确地提出了这样一种主张,说"从事这一方面(指国际法)工作的人们喜欢说,纯粹的国际法律师,如果说曾经存在过的话,现在一定不再存在了……"这样,这一主张便向那些自以为曾雇聘过国际法律师的委托人们提出了挑战。不仅如此,它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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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布朗鞋业案评析——以鉴纵向兼并的反托拉斯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纵向兼并的反垄断控制一般都是十分谨慎的,必须考虑某项具体兼并所可能带来的正负两面的效应。纵向兼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不容易判断的,它需要执法官员和法官具有相当程度的经济学基础。在纵向兼并案件的审理中,需要考量以下几方面: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对竞争的可能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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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4年《滕尼法》颁布之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司法部反托拉斯协议裁决的司法审查十分简单,发挥的是一种"橡皮图章"的作用。《滕尼法》及2004年该法修正案力图加强法院对司法部协议裁决的审查。在此后的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完成了由"橡皮图章"向"论坛"的角色转变,但仍然给予司法部在协议裁决中的自由裁量权。《滕尼法》的立法史与判例史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反托拉斯法实施中美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关系,也表明了在反托拉斯执法中,美国司法权基于自身的局限性,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尊重与妥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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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规制专利许可中的使用费主要是专利权滥用原则和反托拉斯法。判例中的使用费条款主要包括使用费的上限,无真正专利权的“专利”使用费和计算使用费的方法,修理和再造过程中的使用费等问题,使用费一般无上限,过期、无效约专利一般不能再收使用费。长期以来,美国法院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方面的态度是相当宽松的,表现为对专利权人的尽量容忍,但从发展趋势看,美国也在从偏向于专利权人的价值取向向非专利权人倾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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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反托拉斯法上,美国对外资并购主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并从管辖权、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规制,但为避免过度管辖,对外资并购申报规定了四种豁免。在特定产业的外资并购,还必须接受双重审查。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干预具有国际法依据,但应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依法监管和对等原则,合营企业应纳入并购规制范围,并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进行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