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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2.
告诉乃论制度对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刑罚谦抑、促进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了数量庞大的亲告罪,我国的亲告罪名却很少,类型也很单一.制约亲告罪范围扩大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告诉权的救济性规则缺乏,亲告罪与自诉罪混淆,告诉权与证明责任混淆,告诉制度不完善.通过归纳、比较各国刑事立法例中的优劣,认为我国可采被害人可自由选择自诉的混合起诉制,以弥补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中外告诉乃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告诉乃论 ,亦即告诉的才处理 ,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多有规定。从我国与各国的法律规定相互比较的角度来看 ,在诸如告诉乃论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立法体例、“向谁告诉”、告诉权人等事项上 ,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其独到之处 ,但在诸如告诉期间、告诉效力、告诉撤回等事项上 ,我国法规定阙如、过于简约 ,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解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无涉及,因此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陷入两难的境地。对此,笔者以王卫明婚内强奸有罪判处决这一典型案例为引子,结合国内外婚内强奸的立法,主张在中国应将婚内强奸犯罪化,并提出移植"婚内强奸"这一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将其本土化,使之适应中国社会的土壤。  相似文献   
5.
王韬 《河北法学》2012,(1):177-178,179,180,181,182
告诉乃论制度对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刑罚谦抑、促进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了数量庞大的亲告罪,我国的亲告罪名却很少,类型也很单一。制约亲告罪范围扩大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告诉权的救济性规则缺乏,亲告罪与自诉罪混淆,告诉权与证明责任混淆,告诉制度不完善。通过归纳、比较各国刑事立法例中的优劣,认为我国可采被害人可自由选择自诉的混合起诉制,以弥补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极高、性质极为恶劣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是二者对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待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给予进一步的关注,立法上更应该有所回应,以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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