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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的出台,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争论变得更有针对性。或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是从可能产生的社会整体影响出发。业内业外人士在同一时间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高了。这样的标准会使低收入人群在遇有法律纠纷时请不起律师,不能获得法律服务。从而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低了,它会使很多律师难以生存,更何况律师天生就是为请得起他们的委托人服务,请不起的公民应当申请法律援助。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定得如此之低,是政府在转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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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制度既涉及律师业的发展又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维护。现行的律师收费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律师诉讼收费与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对称、律师收费由政府规制缺乏合理性、由政府确定律师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律师收费方式规定不完备、律师收费保障规定不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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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理论对于律师收费改革中的某些消极现象有着较强的解释能力。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的制定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设立是政府对市场调节的一种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地导致寻租机会和寻租活动。正确界定政府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使其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地避免寻租现象的产生,已成为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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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美国盛产律师,因此,也就难免出了许多关于律师的笑话——多半是针砭辩护人强词夺理以及向客户巧取豪夺服务报酬的劣迹。例如在纽约州,流行这样的讽喻小品:一个律师去世后,腾云驾雾来到天堂门前。报到处的职员问了他的姓名后又问阳间寿命,回答是花甲60。职员脸色一变,喝道:“撒谎!根据这个姓名下的历年活动时间的记录,合计101岁。说假话,要被罚,你必须立即下地狱去。”这里嘲弄的是,在律师楼最常见的计时收费制下,有太多的虚报和重复计算。尽管如此,收费标准还是一直属于行业自律的范畴,基本上取决于法律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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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收费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动者。但法律服务究竟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从字面上来看,法律服务当然是脑力劳动。可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律师应当为了自己的案子四处奔波,跑法院、取证这些都应当归类到体力劳动。实践中更有许多当事人认为律师应该做出一些让自己看得到、摸得着的工作,如果律师没有进行这些“体力劳动”他们就会认为律师不称职,更有甚者会拒绝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这样看来,似乎律师的工作又成了体力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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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律协公布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送审稿)》),该规则出于“尽量避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作用”,“确立了‘预防和调解’为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非常突出的今天,出台收费争议调解规则对于缓解律师因为收费问题被投诉或被起诉、帮助当事人方便低廉地获得收费问题上的救济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本文拟对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调解规则(送审稿)》可完善的地方进行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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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律师收费制度,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工作,把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列入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在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中央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的共同努力,《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批准发布了。我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贯彻执行《办法》,做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工作讲三点意见。一、全面把握律师收费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