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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甲(32周岁)与被害人乙(12周岁)居住在同一小区。一日,甲尾随乙进入电梯,后发现电梯有人随即走出。次日,甲再次看到孤身一人的乙,随其走入电梯(电梯内仅有甲乙二人),将身体斜对被害人并打开手机内下载的淫秽视频观看(声音外放),同时进行手淫后射精。十几秒后被害人到达所到楼层,随即走出电梯。被害人到家后向母亲叙述,其母报警。案发后,被害人心理严重受创,出现抑郁症状。本案中对于甲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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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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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提供手淫色情服务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分歧。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卖淫"的含义,从刑法条文制定的背景和修改情况来看,现阶段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应严格作狭义理解,不包括提供手淫服务。但立法应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未来将组织提供手淫行为纳入刑法规范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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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26(1):60-62
我国《刑法》中,对于组织他人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尚无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组织他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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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广东省江门市的一家美容中心主管因该美容中心向顾客提供手淫服务被法院终审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这是我国第一起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入罪的协助组织卖淫案。本文认为,在刑法对"卖淫行为"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认定提供手淫服务为卖淫行为并因此定罪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该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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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浴池的实际经营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同意店内两名女按摩师A和B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包括与客人性交和按摩客人生殖器(‘手淫’)两种方式.价格分别为400元一次和200元一次,并与女按摩师约定每次对半分成。2012年4月某日1时许,两名男青年张某和魏某到该浴池洗澡后向王某提出做按摩,王某便将二人分别带入包间,并通知女按摩师A和B为二人服务。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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