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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黄鹤 《廉政瞭望》2013,(10):67-67
1956年,卡斯特罗带兵在古巴东部山区建立根据地。根据地条件极其艰苦,手术刀用完了,军医只能用刮胡刀片为伤员做手术。不久,刮胡刀片也所剩无几,卡斯特罗就带头蓄起胡须,并下令战士们也要如此,好留下刀片做急用。可一周后,卡斯特罗发现大家都没有执行命令。他把战士们召集起来,指着自己的胡子说:“如果哪个人的胡子跟我一样长.就可以领到10块钱奖金。”可半个月过去了,没人来领赏。卡斯特罗不得已,又对战士们说:“如果你们的胡子不见长,就交10块钱罚金!”几天后,战士们都主动来交罚金。“胡子再不长,今后定期交钱。”卡斯特罗大声吼道,准备带罚金离开。  相似文献   
3.
何丽 《法治纵横》2011,(2):58-59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汜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相似文献   
4.
执行权运行“三三三”模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权运行是指执行程序运行中内部各项权力的配置与重构,以确保各权力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执行权运行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尚未打破,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怠于执行和执行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二是执行资源配置不  相似文献   
5.
大陆与澳门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之执行命令事由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或者社会相当性理念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使之正当化的事实。在我国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中,依法执行命令的事实均可排除行为之犯罪性。但是,由于受诸种因素的影响,两地刑法对于执行命令的立法渊源、构成条件以及排除犯罪性的理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6.
陈漱渝 《各界》2010,(2):31-33
1950年6月18日凌晨,被羁押在台湾台北一处囚所的陈仪被唤醒,一纸死刑的执行命令递到他的手中。执行官是跟他积有夙怨的同乡蒋鼎文。陈仪只说了一声“好吧”,便沐浴更衣,揽镜整容,从容不迫地系好那条他最爱的白底黑点领带。蒋鼎文命行刑士兵捧来美酒佳肴,陈仪拂袖断喝:“用不着,走吧!”两个士兵向前搀扶,陈仪一甩两臂,昂首上了一辆吉普。车抵马场町刑场时,陈仪对执刑的士兵说:“向我头部开枪。”随即高呼:“人死,精神不死!人死,精神不死!”  相似文献   
7.
耿一智 《求贤》2010,(10):31-32
建筑施工企业以施工项目为载体.将基层党支部建立在项目部,基层党支部能否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成为团结带领党员和全体员工努力工作的模范、执行命令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政治工作的模范,党支部书记的作用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8.
一、良好的官德良好的官德是提高非权力性影响力的前提性闪素。领导干部如果官德成了“短板”,即使有再大的权力,属下和群众也不会心服口服,执行命令就会缺少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影响工作开展。官德既包括政治品格,也包括道德品质。讲政治品格,就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正确的政治方向、鲜明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跟光,坚持原则,秉公执政,办事公道.赏罚分明;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局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始终做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讲道德品质,就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以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起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既然死刑执行的唯一根据是死刑执行命令。而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签字只是形式上的,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审批,而且也缺乏任何弹性。作为死刑交付执行的必经程序,死刑执行命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死刑执行的最后决定权,进而设立死刑免于执行制度.以期从程序角度寻求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执行命令之行为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之一,正当化依据在于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使得国家职能得以正常发挥,因而不被认为具有违法性。执行命令之行为中的“命令”须具有一定的属性。同时,执行命令之行为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使自身得以正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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