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523篇 |
免费 | 44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2篇 |
工人农民 | 13篇 |
世界政治 | 5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1篇 |
法律 | 1511篇 |
中国共产党 | 156篇 |
中国政治 | 327篇 |
政治理论 | 62篇 |
综合类 | 42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32篇 |
2022年 | 25篇 |
2021年 | 36篇 |
2020年 | 32篇 |
2019年 | 31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13篇 |
2016年 | 31篇 |
2015年 | 69篇 |
2014年 | 169篇 |
2013年 | 132篇 |
2012年 | 134篇 |
2011年 | 165篇 |
2010年 | 166篇 |
2009年 | 225篇 |
2008年 | 238篇 |
2007年 | 153篇 |
2006年 | 133篇 |
2005年 | 135篇 |
2004年 | 119篇 |
2003年 | 129篇 |
2002年 | 111篇 |
2001年 | 85篇 |
2000年 | 106篇 |
1999年 | 29篇 |
1998年 | 18篇 |
1997年 | 24篇 |
1996年 | 3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7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56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喻志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3):70-73
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径行以《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肯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但不能否认经通知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同样具有追及力。 相似文献
5.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6.
7.
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单位尚欠乙公司工程款89万余元。双方于1999年11月26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由甲单位向乙公司给付50万元,次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本息,如有违约,按违约金额10%计付违约金。第一批应付款项逾期后,甲单位未履行约定义务,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提出解除分期付款协议,甲单位不从,酿成讼争。原告乙公司以解除分期付款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单位给付所欠全部款项,被告认为仅此50万元逾期,其余均属未到期债权。不应承担全部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8.
公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特点。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强,同时我国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又不够强,相对于其他物权、债权领域,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做得十分不够。笔者以为,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职能同样有充分的发挥空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太广,本文无法全部涉及,笔者拟从4个方面对公证介入知识产权作一探讨。一、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商标、专利转让中公证的作用按照《商标法… 相似文献
9.
10.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没有很好的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法律事实,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多数的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这影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