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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3.
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
"担保贷款两头骗"是指行为人骗取担保以骗取贷款的行为。通过对2014-2018年裁判的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理论界对于该类案件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无论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还是担保人,"担保贷款两头骗"的行为都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在担保人已经偿还了银行的借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5.
贷款许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而单位贷款诈骗不仅在贷款诈骗中占相当比例,又具有犯罪数额大、造成实际损失大及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管理制度的特点,故为了遏制此类犯罪,必须高度重视惩治单位贷款诈骗犯罪。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中就单位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6.
一旦整体风险失控,央企的风险远大于民企——顾维军被捕之时,格林柯尔和科龙的银行贷款余额合计不过12亿,而华源在2005年9月被银行集体逼债时,其11家核心企业的银行债务已近250亿元大关 相似文献
7.
8.
喻志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3):70-73
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径行以《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肯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但不能否认经通知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同样具有追及力。 相似文献
9.
一种共赢的融资方式:重点项目集合委托贷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长沙市商业银行开展的重点项目集合委托贷款业务 ,探讨了该业务的产生背景与特点 ,对参与各方如何实现共赢的机制进行了系统分析 ,同时也指出了该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0.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