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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本罪在认定时应采多维视角,防止单一思维的桎梏,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性的判断上,注重网络服务单位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确定;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上,注重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挂钩;在"拒不改正"的判断上,注重其兼具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属性并与"约谈"加以区分;在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包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细化认定规则;在肯定本罪刑事责任模式为平台责任的前提下,揭示平台责任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4):156-167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 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4.
邱陵 《法学杂志》2020,(4):62-71
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也不属于责任要素。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本罪的成立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改正责令,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改正能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5.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该罪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时应当强调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法定的监管权限、完整的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合理的通知方式,也要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责令改正所持的异议.  相似文献   
7.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8.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环。然而,长期以来,"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老大难问题,"老赖"们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积案"案台高筑"。如果不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不仅是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义务泛化、规定零散、类型化、差别化不足以及未体现利益平衡四个问题点。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比较法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学习国外法律带来的启示,并结合国情对其进行批判性借鉴,可以得出配置该义务的合理路径:首先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从事的功能性活动的特点和支配控制信息能力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四类;然后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划分为五大类、十二层次;最后将不同类型与限度的义务逐一分配给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相似文献   
10.
肖飒 《法人》2020,(1):74-76
近日,关于区块链技术,常常引发这样的思考和辩论:法律如何给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赋能?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的法律边界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让人不免疑惑,本文将按照如下逻辑展开讨论:面对现实,将区块链引入中国后出现的"币圈"及其规制文件进行介绍;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创新(又称"链圈"),有哪些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刑事合规,以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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