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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丽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6):52-58
侦查机关撤案权的有效行使能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侦查机关的撤案权在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规定宽泛、权力行使不到位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中,为了更好地兼顾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应该转变对撤案权的认识,完善撤案权的法律规定,保障撤案程序的公开与参与,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且尝试通过撤案决定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行使撤案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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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13年3月21日,王某与赵某因赵某家房屋翻建影响了王某家采光发生争执并互殴,造成赵某轻伤。二人所在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了解案发原因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由于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巨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后因办案民警告之王某如不按照赵某提出的金额赔偿,将对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法院审判。王某被迫按要求赔偿,并被处以治安拘留5天。一、公安派出所刑事和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突出刑事和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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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月底,苏州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收到提案490件(不包括6件撤案和3件并案),其中会议提案460件,平时提案30件,335位委员716人次提出了提案,占委员总数的68.23%。经提案委审查暂不立案45件,在445件立案提案中:集体提案62件,委员提案313件,联名提案7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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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撤案的,就属于“微罪撤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轻微害刑事案件的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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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刑事撤案不告知被害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护。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都可能受到很大的伤害,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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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撤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节多,时间长。在办理撤案过程中,须经过办案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检察委员会讨论、人民监督员评议、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等环节,导致撤案环节时间较长。二是重办案,轻撤案。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在查办犯罪方面,立案时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并且投入较大精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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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总则中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分则中还规定了一些监督和制约的具体措施,但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环节的撤销案件却未体现出任何的制约或监督措施,从而在撤销案件这一过程可能会出现本不该撤案而撤案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了的情形。首先,撤销案件是在实体上表明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程序上诉讼终结。对于案件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应当撤案的六种情况,即: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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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以下简称公安撤案),是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它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都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其适用量远远超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