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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良春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2):55-58
电费收费权质押属于一般债权质押。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或债权证书交付问题,因而无法保证债权的优先权,这将给质权的实现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可考虑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负有告知电力销售情况和交付债权证书的义务,并争取与电费给付义务人签订三方质押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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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起收费权质押担保公证的办理及其思考>一文在<中国公证>2003年第5期发表后,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其中有赞成的,也有不赞成的.无名同志于2004年6月在<中国公证>第6期上撰写的<关于收费权质押担保公证的再思考>(以下简称再思考)一文就对收费权质押提出自己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权利质押公证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极具发展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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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市场,规范交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可是.如此神圣的行政执法大权.竟也有人敢于作为“商品”公然“拍卖”!本文涉及的所谓承包协议.将工商收费权承包给商贩子,其实鹏拍卖工商行政执法权何异?案件虽小。兹事体大,足以说明我们的工商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矛盾和漏洞亟待解决.有关方面岂可等闲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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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33):1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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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菲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2):54-57
当前,我国银行越来越多地开展以各种收费权为质押担保的融资业务,但包括新近出台的《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导致收费权质押这种担保方式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在对我国现有收费权质押相关法规作梳理总结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征,有助于理清收费权质押的独立价值,并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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