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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胜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4):42-47
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互相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正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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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7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具体修订过程和内容上来看,《敲诈勒索新解释》通篇体现了犯罪、责任、刑罚的有机统一,尤其在立案标准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地更为突出。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敲诈勒索罪立案新数额标准与经济发展的水平、行为的危害相适应;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在把握立案条件时将数额标准与行为方式、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对于依据《敲诈勒索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这一新标准立案后可能产生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从内涵出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给出了指引,在立案时已经将前次敲诈勒索犯罪进行评价并纳入考量,在量刑时不应该再对其进行评价,即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不应再作为累犯从重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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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强制手段控制被害人勒索钱财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历来颇多争议。本文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所涉及争议罪名的介绍,以及对相关分歧意见的辨析,阐述笔者对此种行为在本案中应具体认定的罪名及理由,望藉此对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抢劫、绑架何种罪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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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著名歌唱家蒋大为卷入了与女海归姚曼的巨额"借款"纠纷。姚曼自称曾是蒋大为经纪人,蒋大为"借"了她90万元拖着不还,有蒋大为手书的借条为证,并以此将蒋告上法庭"索债"。而蒋大为则称借条系姚曼非法胁迫他所写,向警方指控姚曼敲诈勒索。案情久拖不决,姚曼上蒋大为家门"逼债",闹到辖区派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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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1,(1):53-53
2008年4月,河南省长垣县政府要求蒲西区曹屯村整体拆迁,并委托亿隆公司全面负责拆迁安置。由于认为补偿不到位和补偿标准低,年逾七旬的村民刘玉山拒绝拆迁。2010年5月,刘玉山被长垣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刑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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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报道,日前,"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一批"网络大V"相继因涉造谣传谣、敲诈勒索被拘捕。网民举报"网络大V""薛蛮子"涉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警方正依法展开调查。"无利不起早"。有些"网络大V"拥"粉丝"自重,谋求特权私利。"秦火火"等认为,网络炒作必须"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社会、反体制,才能宣泄对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