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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即文义解释,其解释方法有平义解释、专门含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在适用顺序上,平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处于第一优先适用的顺序,其中专门含义解释又优于平义解释.体系解释处于第二顺序,目的解释为第三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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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14,(3)
由于专利制度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契约作为理论基础,故可以从合同角度,以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博弈关系入手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法理基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某些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等情况下,才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方法,应当采用能够将实施例包括在内的解释,即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应当能够将实施例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在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后,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应解释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3.
明确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赋予了罪刑法定原则生命的灵魂,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与内容上得到高度统一。以此标准判断,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经济性、犯罪性、称霸性特征都存在逻辑、含义不清等问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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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是一门有中国特色的“诠释学”,《诗经》作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是儒家的“诗教”,也是中国两千多年来文艺思想的主流,《诗经》“经”的地位确立以后,为后世对《诗经》的研究提供了广阔优越的前景,并使之成为一种源远流长的专门学问,即诗经学或诗经诠释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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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6.
以日常语言为载体的现代法律,往往存在因法律语词的歧义、模糊、评价性、翻译问题以及意义变迁等因素导致法律意义的不确定,这给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构成严重障碍。文义解释恰恰因为具有释明法律意义、澄清和弥补法律语义缺陷的细分功能而被视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优位性解释方法。只有经由法官解释和表述的法律规范是清晰的并且是契合了公民期待可能性的,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律秩序才真正具备规范性根基,文义解释之于现代法治国家因而具有构成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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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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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而在宪法解释方法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两大分支:德国传统和美国传统,二者分别以文义解释和原旨主义为主导性解释方法。虽然两种传统有着诸多差异,但从20世纪以来却出现了趋同的倾向,以重视社会学解释方法为集中表现。在两种传统的差异与趋同中,中国宪法解释可以受到多方面的启示,包括回归宪法文本、期待个案发轫、扩展主体范围和重视社会效果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