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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立体结构”、英美的“双层次平衡结构”还有我国的“平面耦合式结构”是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实体领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最终要为程序领域正确认定犯罪服务,因此这些模式的优劣就可以通过其司法适用效果反观。本文对刑事司法领域中认定犯罪的流程用一个圆锥结构来反映,并对我国、德日和英美国家所形成的三个不同的圆锥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英美国家的圆锥结构最合理。因为实体上,它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引入了纠偏形式化法律的实质评价标准;程序上,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和有效运行的陪审团制度保障了这种实质评价标准能够得到广泛而有效的运用,犯罪构成体系的指导功能也就因此得到了最为有效的发挥。德日的圆锥结构合理性次之,它也优在犯罪成立体系中实质评价标准的引入,但程序上存在于诉讼模式和司法制度上的不足使得犯罪的判断过程比较封闭,实质评价标准不能被广泛而有效的运用,犯罪成立体系指导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就受到一定的掣肘。我国的圆锥结构最不合理,实体上的犯罪构成模式中欠缺纠偏形式化法律的实质评价标准,程序上也欠缺能够保障这种实质评价标准得到有效运用的机制。优劣比较后,本文希冀从实体和程序应用两个方面对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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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后程序,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合理、高效以及维护罪犯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介绍英国对监狱的日常监管活动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如何对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有成效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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