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18篇
  免费   4篇
世界政治   3篇
法律   399篇
中国政治   7篇
综合类   13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3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5年   7篇
  2014年   7篇
  2013年   17篇
  2012年   21篇
  2011年   18篇
  2010年   23篇
  2009年   14篇
  2008年   8篇
  2007年   5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13篇
  2004年   7篇
  2003年   5篇
  2002年   5篇
  2001年   8篇
  2000年   12篇
  1999年   15篇
  1998年   32篇
  1997年   42篇
  1996年   26篇
  1995年   28篇
  1994年   17篇
  1993年   42篇
  1992年   34篇
  198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2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2.
大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存在不但构成了海商合同最主要的部分,而且也是船舶关系成立的重要原因,所以,海商合同关系在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对于海商合同的概念、特点、效力及其标准格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强调海商合同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并进而评价其标准格式对于海商立法和实践的积极影响和消极作用,并就如何克服标准格式的消极作用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3.
李勇 《中国律师》2007,(8):76-78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对并入条款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不定期船运输中,其承运合约是租约(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货物装船后,船长或经船方授权的其它人签发B/L。当B/L在承租人手中,则B/L仅作为货物收据,制约船东与B/L持有人关系的是租约;当B/L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则B/L作为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制约船东与B/L持有人关系的就是B/L而不是租约。船东(即出租人)为了免予承担比租  相似文献   
5.
论承租人的安全港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约中一般有所谓“安全港口”和/或“安全泊位”条款,规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泊位或地点,对租约中的特定船只必须是安全的,这就是承租人的安全港义务。不安全港中存在的物理上的和/或政治性的危险,可能造成船舶搁浅、触礁、爆炸、遭没收或被封锁等事故,引起巨大的船货损失、人身伤亡和船期延误。由于目前大多数租约中的安全港条款十  相似文献   
6.
1993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刊登了郭春风先生所著。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下称“延时”)一文。该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的提单时效问题作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通过介绍两个与中国法律或中国法院判决有关的案例,对中国法在外国的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尤其是英国法院如何看待中国法院的判决进行了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8.
《仲裁与法律》2005,(4):6-6
2005年8月25日至26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深圳举办了“海商法和海事仲裁”讲座,集团内各公司负责商务理赔、法律方面的工作人员10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深圳远洋公司、深圳海运协会等单位承办,中远集团商务处宋春风处长、法律处梁宏处长出席了讲座。讲座第一天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就提单、租约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对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性质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意见.最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是以海运履约方这一制度代替了实际承运人制度,这一新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完善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宋晋勇  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3,(35):269-270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发展,现已生效的国际航运公约远远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出现的法律关系,新的公约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毋庸置疑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一旦生效将带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革命。本人通过同在国际海运领域已经生效的三大公约进行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的变化,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