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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市电视台举办一个慈善演唱会,以门票收入扣减各项费用后的净收益用于慈善事业。该市“避风塘”饭店为扩大其影响,决定参与这次活动,以向购买演唱会门票者赠送该店消费券的方式,间接的支持慈善事业。消费券由避风塘专门为这次慈善演唱会活动印制,上面标明持券人可凭此券在避风塘消费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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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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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大修备受关注,作为消费者更多的是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企业经营者,他们更期待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但时隔近20年后的修改,谁会是真正的受益者?2013年4月底,已施行近20年的《消法》启动大修,备受关注。据了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4月23日至25日),《消法》修正案进行了首次审议。8月26日,《消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20多处条文再次作了修改,进一步加大了保护消费者的力度。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了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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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3日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网购“后悔权”后,争议不断.因而有必要结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益目标,对《草案》中“后悔权”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范围、不应退货的商品类别、经营者义务范围、退货退款期限、经营者应退价款的范围、个人销售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文体的合理性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得出结论,以促进完善立法和未来该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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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心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我还要上诉。"日前,"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案被一审驳回,走出法庭之后,她掩面而泣,说出了自己的心愿。无独有偶,浙江杭州强奸冤案当事人张高平出狱后,表达了相似的心迹:我这10年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但是我的心没死,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作为一位母亲,今天的唐慧无论对女儿的不幸经历多么痛心疾首,对自己受到的劳教处分多么不服,都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动,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己的主张;作为一起冤案的受害者,张高平哪怕在囹圄之中也不自暴自弃,始终坚守着"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的信心。这份对法治的朴素信仰,令人为之动容。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小到文明过马路,大到依法治国,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唐慧和张高平这些普通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坚持,正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最可贵的民意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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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93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全面修改受到了各界广泛的关注。此次经过修改的新消法有很多值得关注的亮点,例如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完善了"三包"制度、加强了经营者的责任等等。但是本文认为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这对我们消费者维权难这个困境无疑是一个新的救济途径。本文将围绕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来展开探讨,重点研究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及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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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式消费、消保委及行政部门职责——这四大问题是此次本市消保条例修改的热点,亦是各方意见碰撞、博弈的焦点。热点一: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领域七日无理由退货2012年,国内网络购物用户达2.47亿人,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达1.320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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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5条,在我国首次引入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如何、本市消保条例的修改如何细化七天无理由退换制度?对此,笔者谈几点看法。适用的交易类型及其立法理由。按我国消法第25条的规定,其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为"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其所列举的均属远程交易,但按照立法者的说明,也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场所交易。对于非固定场所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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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有机构在民间做过这样一份调查:你认为我国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行《消法》是1993年公布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表示,第二次《消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和第一次相比,这一次已修改的内容范围涉及较广。例如,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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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以医患关系可以纳入消法保护这一观点出发,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来论证文中观点,对理论界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也作出了梳理,希望能对保护患者权益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