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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3.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升级,市交通运输委党委组织3000余名党员干部职工提前返岗投入一线,24小时坚守防疫工作岗位,实现全部点位“交通管制、车辆拦停、人员测温、信息登记、车胎消毒”100%到位。在疫情防控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这群可爱可敬的交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共产党员的责任与担当。  相似文献   
5.
6.
《奋斗》2021,(2):62-62
【基本案情】王某与郭某某系夫妻,二人通过A市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某一处房屋,郭某某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以办理房产证税费的名义收取王某等二人16700元。后杨某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找到A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由其伪造王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等用来办理相关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7.
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示 ,离婚救济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适用。特别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 ,受助者范围小 ,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金钱帮助数额偏低 ,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的问题。针对调查中所显示的制度缺位与不周延问题 ,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 ,考虑制度性重构。  相似文献   
8.
我和丈夫是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结婚后他想回四川老家创业,而我不想丢掉收入颇丰的工作。仍留在广东打工。我们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事业。我同他商量离婚,他又不愿意。无奈,去年4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协商离婚,他也认为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但让我再等他一段时间。打电话时,我录下了和他协商离婚的通话,想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我们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06,(12):58-58
法官: 我和周某5年前结婚,婚后—直居住在周某父母为其购买的—套住房内。今年以来,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我准备离婚,但心中又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不同意我继续居住现有住房,那时我将无处安身。请问:离婚后,对前夫住房还享有居住权吗?  相似文献   
10.
解庆谦 《中国民政》2006,(11):38-38
在实现生活中,假离婚、骗离婚这一现象时有发生,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掉入美丽的陷阱大呼上当受骗时已晚矣,自己酿造的苦酒还得自己慢慢品偿。请看——案例案例一:逃避计划生育假离婚。已婚男子高典清在千方百计追求自己聘用的女店员薛丽丽的同时,和邻居已婚妇女李亭玉相好。一次高和李偷情时,被高的妻子捉到。因此,高典清被妻子“休”了,李亭玉被丈夫“甩”了。离婚后的高、李远离故乡,成为合法夫妻。高典清与前妻育有一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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