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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传统的三大口袋罪已经成为历史,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目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就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概括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产生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第一个不确定罪名。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越来越宽,由此形成口袋罪。其中,将"投寄虚假炭疽菌"、"盗窃窨井盖"、"醉驾"三种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引起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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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阿姨,什么事情这么开心呀?""我在‘埭’表观察说上传了医务室门口的窨井盖下陷的照片,没想到这么快就修好了。我们的人大代表太给力了!"由于平日里过往车辆较多,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大冲村医务室门口的窨井盖出现下陷情况,来往的行人容易绊脚。"听说埭溪镇人大最近在阳山时尚谷微信公众号上线了‘埭’表观察说,里面有个‘有事您来说’模块,百姓遇到麻烦可以直接在线反映,办事很高效。"村民钟阿姨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将下陷的窨井盖照片上传到"有事您来说",并提交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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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3-36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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