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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理论体系在中国业已形成 ,诸多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又被吸收到中国来 ,要约便是其中之一。这两者如何融合 ,使民法理论体系得以理顺 ,不但有理论意义 ,而且颇具现实意义。把要约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2.
耿秀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40-42
本文通过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纠纷日益增加的成因分析,提炼其中“虚假广告”这一成因,并加以认真剖析,并以社会实例为依托,结合法律关于广告及要约、要约邀请的相关规定和解释,详细阐述广告在不同形态下的不同性质,乃至于不同性质引发的不同法律后果,意在对陷入商品房纠纷中困惑的人群能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3.
要约和承诺是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项行为。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基本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但也结合我国实际对某些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本文就《合同法》与《公约》合同成立问题展开讨论和比较分析,以求深入理解公约及相关国内法。 相似文献
4.
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5):10-14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获得或加强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采取的向该公司所有的股东公开发出买入要约的方式来购买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通常为普通股)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除要约收购方式以外,还有协议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应当遵循股东待遇平等、要约慎重、禁止滥用反收购措施和保护少数股东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证券法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收购要约规则来规范要约收购行为,平衡收购者、被收购者及其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既鼓励公司的兼并重组,又不至于严重损害目标公司少数股东利益之目的,进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0):70-8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相似文献
6.
7.
大红灯笼高高挂,彩旗飘飘迎新春。1月22日的阳朔西街瑞狮劲舞,处处张灯结彩,2000名中外游客围在一张近500米的长桌同吃年夜饭,举杯庆贺龙年新春。中外游客和阳朔居民开开心心地品尝风味美食,大家一边吃年夜饭,一边谈变化、叙友情,互祝新的一年更美好。 相似文献
8.
"这个星期六我家杀猪,到时候记着来吃‘杀猪饭’。"最近一段时间,罗平县板桥镇的不少领导干部和职工时常会接到群众打来邀请吃"杀猪饭"的电话。今年,除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外,群众杀猪饭的餐座上多了一类人,那就是镇上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今天,已经有3家人打来电话,叫 相似文献
9.
许小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3(1)
路演推介作为推动证券发行的手段,对于强化信息披露、保障证券投资人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法视野中,路演推介本身并不包含内容明确的订约意思表示,仅有征询投资者认购意向之实,具备要约邀请的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前,要约邀请人违背其在要约邀请中所明确的义务或为交易提供的条件,如果要约人因信赖该信息而作出要约并招致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证券交易完成之前,若因路演中的信息不实导致证券认购方损失的,受损失方于民法上可追究证券发行方缔约过失之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