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4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山西省公检法机关仅仅依据两个小孩(一个8岁,一个3岁)疑窦百出的证词,就认定河南省周口监狱警察任文辉是1997年2月13日太原一起杀人、伤害案的凶手,并判处其死缓。任文辉不服判决,于1999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重审此案。山西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察处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任文辉案疑点很多,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谁也不敢杀他。但在没有抓住真凶之前,谁也不敢放他。” 相似文献
2.
3.
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后续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一项监督内容.实践中,上述案件后续监督方式单一、程式化,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尚未树立权威.为此,本文对2008年以来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从中发现规律,并提出对策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确保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
4.
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名中年男子当街晕倒,一名老人主动上前救助,并用伞为他遮阳。人们希望,这样的"活雷锋"能越来越多。最近,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一项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或许有助于涌现更多的"活雷锋"。该法规明确规定,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人们认为,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消除好人做好事的顾虑,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可轻易变更,不具备相应的既判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所致。刑事诉讼过于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反复追诉,使得判决既判力无法确定,被告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应检讨我国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在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对此类判决进行变更,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及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存疑案件是指立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处理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逮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不能一概都赔,也不能一概都不赔。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予赔偿:而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则应不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那么对存疑案件都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使刑事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面临着公众的拷问,这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立法缺失不无关系。应从增强可操作性、完善证据标准体系、发挥"疑罪不诉"制度的功效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五种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二种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三种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第一种“新证据”事由、第四种“程序违法”事由、第五种“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事由,在许多方面有着质的不同。然而,我们现今大多数对我国民事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改革的讨论、分析,无论是着力于理论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 相似文献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