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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一类的案件。实践当中,"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可以也应当有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地执行,同时还应严格规范地进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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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晖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2,(9):54-54
2312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加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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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19-121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被我国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正确适用这一责任形式有助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调和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适用缺乏应有的规范性。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从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以及执行方式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能有效规范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最大限度促进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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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86-89
不论是从维护民众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发挥法律扬善止恶功能的角度考虑,赔礼道歉的作用均不可小视。只要有精神损害,就应当有赔礼道歉。适用赔礼道歉应当满足特定的启动要件、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责任承担的判决及执行也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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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佛山嘉华食品公司被告:佛山市石湾区南阳食品公司原告诉称,我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食品生产国有企业,生产的“盲公饼”是驰名的佛山特产,产品响誉省、港澳、东南亚及欧美华人聚居地区。近来,我公司发现市场上在销售一种被告所生产的“禅公酥”食品,外包装袋上直接使用我公司的产品标准号“Q/JH01-90”。该标准号是我公司自行向佛山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注册并且是独家享有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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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某软件公司开发的B软件,几乎全部抄袭了原告A软件独创的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辩称,用户界面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不应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被告两软件的用户界面亦不完全相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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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作出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非刑罚的方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人认为“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刑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法院适用的刑罚权,检察机关适用于法无据,笔者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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