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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简言之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理论和实务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颇多争论。近几年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发展 ,但在保证期间的起算等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 ,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应把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条件,是否对犯罪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以主刑是否缓刑作为条件。对缓刑犯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宜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在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时,主刑执行期间仍应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满之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则视主刑执行之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届满而定。  相似文献   
3.
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仲裁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 ,失去仲裁胜诉权 ,但不必然失去胜诉权。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应视为时效中止 ;如果在时效进行当中出现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事实 ,就必须停止时效的进行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从而准确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相似文献   
5.
肖泽晟 《清华法学》2013,7(1):59-72
对我国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作出严格解释,已经成为行政案件进入法院的巨大障碍.起诉期限制度的存在目的之一在于,基于诚信原则,促使原告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论是按照日本的“现实期待可能性”基准,还是美国的发现规则和持续违法理论,都应以起诉人发现诉因之日或者现实期待起诉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日,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日.因此,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和行政事实行为致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起算日应为足以期待起诉人起诉的“诉因”出现之日,即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的重要理由、具体损害等足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并带来损害的关键事实之日;对于行政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诉讼,则应以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成立之日为起诉期限起算日.  相似文献   
6.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起诉期限的设定不科学、不合理;起算点标准不统一,杂乱无章;起诉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到诉讼类型不同,其对起诉期限的要求也不同;没有处理好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合理衔接;起诉期限的延缓制度不完善,且无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立法逻辑不严密,漏洞多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亟需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7.
长江、黄河的源头最近被重新确定。根据以河源为远的原则,当曲河的且曲源头是长江源头,卡日曲河的那扎陇查河源头是黄河源头。国际上对河流正源的确定有三个标准,即河源唯长、流量唯大、与主流方向一致。最新科考在确  相似文献   
8.
在诉讼时效制度上,期间起算是一项基础性规则.《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原则上采取了主观标准,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9.
诉讼实效,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一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本文指出运用和把握好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陈宜 《法制与社会》2012,(1):124-125
法律途径是公民权利公力救济最重要的途径,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广大社会民众在权利遭到侵害时,选择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权利,获得救济.诉讼或仲裁能否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主要还是看判决或裁定能否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执行.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部分做了很多突破性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缺点,使得申请执行在实务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即从实例的角度出发,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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