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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益调整所引发的集体争议行动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劳资争议的重要型态。基于劳资自治的保障需求,大多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对劳动者集体争议行动这种侵权行为予以有限制的法律保护。我国因加薪所引发的集体停工频发,凸显了法律对集体争议行动失范及其法律秩序重构的必要。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国情,我国宜采取消极立法模式,通过特殊的法律责任豁免制度和特殊的劳资利益争议处理程序,以规范劳动者集体争议行动。 相似文献
2.
林丹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1-5
我国现行的雇主替代责任立法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按所有制类型区分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主体和适用法人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立法模式既没有比较法上的依据,也缺少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雇主替代责任应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立足点,危险分担理论为支撑,并契合责任之实质内涵。理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以雇主替代责任涵盖法人侵权责任。在责任形式上,雇主雇员应承担有限制的连带责任,即雇主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并在诉讼程序上对传统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3.
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几点思考--兼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就中国性骚扰立法提出浅见。首先须准确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将公众场所性骚扰、女性对男性性骚扰、同性间性骚扰和非受雇性骚扰纳入性骚扰范畴;其次坚持以反性别歧视法为主的立法路径,明确雇主责任;最后应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手段,形成反性骚扰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论雇主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庆兰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20-22
针对《民法通则》对雇主特殊侵权责任的缺失,笔者提出宜在《民法典》起草时关注此问题。为完善立法,文章先对雇主与雇员可能形成的几种损害赔偿关系进行细分,并对通则只将其中一种列为特殊侵权范围提出质疑。指出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从代理责任向代表责任转变的趋势,过错推定将取代严格的过错责任,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于雇主特殊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5.
雇主责任为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雇主责任应包括过错与无过错责任,雇主责任的承担应以雇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要以直接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或者说是雇员的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有判断的标准,根据判断来制定雇主的职责。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劳动法上的“雇主”以“用人单位”代替且缺乏相应的雇主资格理论。若仅援用民法“法人”理论,则难以解释劳动法上雇主资格问题。本文认为,雇主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对雇主与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建了雇主资格的认定体系。同时,对非法用工主体这一非常态的“雇主”也进行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7.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近年来雇工人身损害事件的频发且趋升,特别是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在自然人的普通民事赔偿与劳动者的特殊工伤损害赔偿之间的徘徊不定,使得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定性开始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紧密相关,进而成为当前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难题。本文认为雇工具有身份复合性和性质特殊性,对雇工及其人身损害案件,不能片面依赖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的统一调整模式来完成,应该采取“语境化/类型化/案例化”的方式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有必要建立协调和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9.
丁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现代社会雇佣他人从事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受雇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责任构成要件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受雇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或者说是受雇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关于"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以与执行职务具有内在关联性作为一般的判断标准,对于一些介于执行职务与个人行为的边缘行为的认定应结合案情、内在关联性标准,雇主可预见性标准等多项标准予以认定,同时应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作出合理的认定,确立责任的归属。 相似文献
10.
项婵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1):17-22
当前,雇员侵权行为广泛存在,法律对其的规制体现在雇主责任制度上,雇主的追偿权只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做了相关规定。基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应当推行雇主追偿权的法定化,雇主在承担了雇员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得以向雇员进行全额或部分份额的追偿。因此,划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责任份额是重点,通说认为应当综合考虑雇主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双方的收益和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对雇主追偿权的合理规定,可以平衡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双方之间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