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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任雪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9-11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的适用要求转让人必须是对该财产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有偿取得 ,且也实际占有该财产 ;该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使原所有权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 ,其损失只能请求转让人予以赔偿 ,受让人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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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扩张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与两极分化,将弘扬自由与平等为主旨的金融法拖入了目标和现实相背离的现代性悖论之中。从公正理念的维度,重新审视现代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对于缓解法的服从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维护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中国金融法制的现代化进程,须对西方的现代性范式扬善抑恶,以求实现金融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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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6):18-21
公安行政不作为是指公安机关负有积极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对其构成要件要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负有特定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和程序上不为三个方面去把握。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公安行政不作为时,应当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不作为”和“不能作为”,“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时间外”,要认识到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并非以相对人的申请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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