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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伟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4):70-74
当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着董事会职责不全、结构不合理、运作不规范,董事长定位不清,董事个人难以独立行使董事权力,董事会成员专业能力不够等问题。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应采取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职责,建立外部董事制度,明确董事的任职条件,健全董事会工作机构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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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定义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松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1-9
关于所有权概念的抽象主义定义方法和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方法并无本质上的对立,都是在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下对所有权的定义。抽象主义对于具体列举主义的批评理由并不充分。具体列举主义所定义的所有权是所有人于法律限制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简洁而明确地表达了所有权的特征,是完全可取的所有权定义。与抽象主义定义的所有权是所有人随意处分物的权利相比较,具体列举主义定义更符合人们在民事生活事实中对物的所有关系,以及人们对所有权的经验的认识,便于人们具体理解和把握所有权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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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1):83-86
多年来人们在所有权与所有制认识上存在误区。应在国有资产改革中引入个体产权激励机制,在所有权上重新进行建构,从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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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可否认。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未明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同观点及立法例的比较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对在其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应当与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适用双重优先原则,使企业债务和投资人个人债务均能得到合理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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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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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物权法》遗留了相当多的制度缺失和制度缺陷问题,例如所有权概念、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制度建设问题。从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论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占有及以该项权能为对象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对于与所有权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制度,即占有应进行进一步的规范。通过对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论述,得出结论,占有制度中的间接占有制度的引入对于保障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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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应当重建公司法人治理基础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有效统一 ,由部分所有者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层而成为经营者 ,这种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内部监督 ,较易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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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财产处于由行政权力与村社干部权力交织而成的权力网络之中,集体所有权变成残缺的、异化的所有权。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应当是蕴涵了主体独立、平等、意志自由等私法价值理念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权力对集体财产不必要的束缚应逐步解除;为了防止所有权的异化,应当赋予集体所有权一定的程序性内涵,为其设置一套有效的运作程序;此外,应设置相关规则防止集体所有权压制农民作为个体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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