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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建筑技术的发展,空间利用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价值,空间不再附属于土地,能够独立成为权利的客体。空间权是对以一定范围空间为客体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的综合表述。理论上,物权性质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地役权,结合实践中空间开发利用需求,我国立法只需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上权)概念即可,《物权法》对于空间权类型也可做相同处理。  相似文献   
2.
史岚  张丹丹 《行政与法》2005,(1):103-105
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存在问题较多,严重影响了其实践作用的发挥。在重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不仅应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也要对缺漏之处及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积极的反映,最终形成以地上权、农用权、地益权、用益权为基础的民事基本法中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相辅相成的现代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法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处在地下空间利用的快速发展期,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不少问题和隐忧,十分有必要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我们要建构地下区分地上权法、地下征收征用法、地下登记法、地下建设基准法、地下空间规划法、地下空间利用促进法、大深度法、地下环境保护与灾害防治法等。在建构的进程中应该走综合化的道路,尽量中央立法和复合立法。  相似文献   
4.
张国敏 《河北法学》2004,22(7):16-18
在我国现行房地产立法中确立了房地产一致原则,该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产生了一些弊端。地上权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能够克服房地产一致原则带来的弊端,是构筑我国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关系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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