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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的结构转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本文以建立不诉帮教机制为视角,就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一粗浅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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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安机关已将刑事案件纳入了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实务考评标准,又和检、法两家的证据规格脱节,客观上造成了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执法质量考评与司法审查判断案件结果相悖。通过几起检察院存疑不诉案件的成因分析,可以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执法质量考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刑罚轻刑化的趋势要求,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试点中会遇到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严格把握微罪不诉的认定标准,规范微罪不诉社区帮教的接受和解除制度,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制定人性化帮教方案,建立和完善社区帮教人员选任制度,强化激励机制,细化考核标准,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使我国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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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与起诉便宜主义密切相关的由法律特别规定或认可的公诉机关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本文探讨了不起诉裁量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不起诉裁量权具体运作的比较研究,重点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如何正确定位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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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106-108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微罪不诉的适用范围,创新了微罪不诉人员的帮教机制,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人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目前,检察机关应依托现有资源和司法体制,对微罪不诉人员采用不同的新型帮教模式,并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联席会议、委托帮教、隐性帮教保密等项制度,以更好地教育感化犯罪行为人,帮助其正常生活,远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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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12-13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这就是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它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未成年犯罪不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应该重视该问题的解决。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也担负着实现社会和谐的使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应在认真把握法律的基础上,认真考虑刑事和解的情况,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尽最大努力挽救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重新面对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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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00-103
相对不起诉具有公正、效益、秩序等诉讼价值。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相时不起诉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适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适用程序具有烦琐性案件转诉具有矛盾性;制约机制的不合理性。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应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征询被害人同意机制;建立合理的“公诉转自诉”救济机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非刑罚替代方法的适用效力;建立合理的相对不起诉制约机制;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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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的核心价值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践行.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传统思息的否定与制约,同时疑罪不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疑罪不诉在法理上产生的争议都与疑罪不诉的理论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标准难以理解把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缺乏实际效果,疑罪不诉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反应等是疑罪不诉的现实困境.解决疑罪不诉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应取消单独条款的疑罪不诉规定,作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加强证据不足特点与原因研究,明确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明确规定疑罪不诉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通过司法审查疑罪不诉决定.保障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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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捕后不诉实践,围绕捕后证据或政策发生变化、捕诉部门意见相左、证据审核等导致捕后不诉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借新刑诉法实施契机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切实降低捕后不诉率。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未按程序作出决定,不利于司法公正。按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不起诉处分的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特定的罪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有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按不起诉程序作出不诉决定,才符合我国检警关系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