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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5):76-78
缠讼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历史事件”,但其存在不可避免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障碍。我国法律转型时期缠讼现象的法律成因主要有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司法不公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重视纠纷解决质量,加强普法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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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条件下发生纠纷导致学校“缠讼”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视高校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行政纠纷。针对高校纠纷的法律特点和原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参照国际政策审议惯例,完善高校管理制度,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高校重大事件的审议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防止纠纷的发生,实现依法治理高校的制度创新,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将科学发展的观念落实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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