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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法而言,赃款去向不属于财产型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程序法而言,赃款去向不属于检察官举证启动诉讼的范围,至于赃款去向如果的确是用于公务,应属于辩方削弱指控的依据,应由辩方举证,当然控方最终具有反驳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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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逃)邀约犯罪嫌疑人胡某、秦某(胡某、秦某与赵某为同公司的员工)以及程某、李某、吴某(均在逃),密谋盗窃所在公司的废锌板,后秦某为赵某等人提供废锌板存放的地点,再由赵某、程某等人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废品仓库外的3.93吨废锌板搬到配电房藏匿,然后用租来的货车将其中的2.065吨废锌板(价值人民币29116.5元)偷运出厂,胡某则利用其作为保安,检查出厂车辆的机会在厂门处接应,将载有锌板的车放出厂外。由于胡某换班的原因,剩下的锌板放置在电房未能盗走。事后胡某分得赃款4000元,秦某分得赃款1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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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新疆畜牧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廖邦清有期徒刑8年,并追缴其赃款119333元。人们扼腕叹息:一个正厅级的高官竟被区区十多万元绊倒,这究竟为了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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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动迁安置办在办理该市某棚户区的动迁改造过程中.由安置办内设动迁科的科员工某负责对棚户区内动迁户的住房及棚厦面积、附属设施种类和数量进行统计核对,核对无误后给动迁户开具验收小票。该科科员张某负责给持验收小票的动迁户开具迁出证。动迁户凭迁出证和相关房、厦手续经主管动迁安置工作的动迁安置办副主任李某审核、并经动迁安置办主任确认后,即可领取各种补偿款项(李某、王某和张某均为国家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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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烟草系统,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腐败案件.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烟公司)原总经理周昌贡的女婿秦亮,利用其岳父的职务便利,伙同岳父周昌贡、妻子周烨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上千万元.2016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亮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秦亮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秦亮的受贿赃款105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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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自诩"思维敏捷、遇事不慌、智谋超群"的甘肃省酒泉市原政协主席(正厅级)杨林,绞尽脑汁地隐匿赃款和非法所得,然而狐狸尾巴终究还是露了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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