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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是人们学习和开展《汉书》研究工作最常用的权威文本,但这一古籍整理典范之作仍有不少疏漏。从古籍整理规范角度出发,对点校本在底本文字校勘方面予以考察,便发现其中尚存在着径增、径删、径改、径移、文字处理失范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中对于老年人告状,法庭采取“三环”的措施,意思是连续三次劝其返还,如果原告人坚持诉讼,法官才予以受理。这种做法是为了防止原告由于年老而误告,或凭借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而滥告。唐宋明清诸律继承了秦汉律“三环”的指导思想,同样限制老年人的一般性诉讼,而对于包括“不孝”罪及“谋反、逆、叛”等罪,则规定“老、幼、笃疾”者可以诉讼,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相似文献   
3.
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胡兴东 《思想战线》2004,30(6):33-38
“苗例”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苗例”中“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 ,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司法控制下的群体。“苗疆”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形成的新开发区。“苗例”是南方各民族固有法或习惯法以及中央政府为南方民族特别制定的国家法。  相似文献   
4.
周庆峰 《政法学刊》2013,30(3):66-71
韩非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系统地考察了历史统治经验,在先秦法家人物的基础上全面发展了法治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但限于历史条件,韩非的法治理论显现出了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工具性以及法治手段的极端性,这和现代法治理念相差甚远,但是其中的法本理念、法不两适、法不阿贵等对现在的法治建设依然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改造说书”运动是继“新秧歌”运动之后文艺工作者面向大众、面向工农兵普及的又一实践。文艺工作者和民间艺人一起,改造了旧的传统的陕北说书,使之成为反映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军事斗争等新内容的“新说书”,并在边区蓬勃发展起来。“新说书”作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发挥了开启民智,教化民众;宣讲时事,评议新闻事件;传递战争信息,稳定民心;引导舆论,唤起大众的斗争意识等社会功能。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6.
先进典型韩行通是大连市典型宣传的成功范例。总结这个典型宣传的实践,可以受到若干启示:领导重视,才能使典型脱颖而出;深入挖掘和准确把握典型的时代内核,才能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创新宣传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典型的影响面和感召力。  相似文献   
7.
读《史记·货殖列传》札记三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埏 《思想战线》2000,26(2):82-85
札记一<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均有子贡传,唯不尽同.前者是表彰货殖家之贤而富者,后者意在尊孔,所以对子贡传加以更改.札记二<史记·货殖列传>中"椎埋"一词凡两见,其一是指货殖家"取与以时"牟利致富,与椎埋不相干,当为"推移"二字之误.札记三<史记·货殖列传>中"权利"一词在汉朝是盐铁的同义语.  相似文献   
8.
明末清初,我国学界出现了一股摒弃宋明理学、竞尚古经的思潮,延至乾嘉,终成气象,史称:朴学思潮。很久以来,人们亦习惯以“汉学”名之。其实,清儒标榜“汉学”,并非单纯地意指汉代学术,而是在张扬一种崇尚,于内表现为学术理念,于外规制为学术范型,亦即形式上以考据为正统,观念上推崇汉儒经解,本质则是求真,同时还表达了强烈的“非宋学”含义。朴学的“汉学”化改造,完成于乾隆年间,最典型的标志是惠栋峻立汉学家法,可用二十字简括,即明源流、笃信汉、从古字、审古音、谨遵古训、鲜下己见,使考据学问有了明晰的规格,并为学界公认。峻立汉学家法使清代学术上了一个台阶,它既衔接了先导大师的反宋学传统,又抬升了治学的规格,改变了汉宋芜杂、规法不严的混沌状况,为朴学自主成军、出一宗派,继而占领全学界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9.
门户之争,还是汉宋兼采?--析方东树《汉学商兑》之立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尚小明 《思想战线》2001,27(1):139-140
嘉道之际发生的方东树和江藩围绕汉学与宋学问题的争论,历来被研究者视为"门户"之争,其实并不准确.江所著<汉学师承记>有很深的门户之见,而方所著<汉学商兑>虽然对汉学家大加挞伐,但其总的立意却在于为宋儒辩护的同时,主张汉宋兼采.  相似文献   
10.
解读相关简牍资料可知,汉律"性越轨"治罪条令具有如下特点:轻视常人间的强奸罪,重视对和奸的判罚,为了维护夫权,量刑环节注重和奸中妇女的婚姻状态;在严惩乱伦行为的同时,客观上为某些特殊身份地位妇女群体架构起一个相对安全的空间;虽然汉律维护良贱等级界限,但对某些下层妇女权益有所关照。上述条令创制初衷乃为维护既有社会等级制度,而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汉代女性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而言,该条令虽产生过一定积极效用,但从根本上讲,无论是从立法条令内涵来印证,还是以司法实践效果来检验,均反映出该条令存在诸多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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