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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年来针对量刑活动的一场深刻的司法变革。这场改革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分步式"量刑法,改变了以往综合"估堆式"的量刑方法。在建构"分步式"量刑法的过程中,基准刑范畴的提出和适用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直接影响着整个"分步式"量刑法建构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败。本文从基准刑研究入手来反思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研究基准刑的基本范畴来明晰基准刑的应有之内涵;通过分析基准刑的确定依据来凸显量刑规范化改革之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探讨基准刑的评价因素来分析以往的量刑方法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的"分步式"量刑法的不足之内核;通过对基准刑确定方法的梳理、比较与分析,来完成本文对量刑方法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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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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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江苏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其中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15种常见犯罪案件该判几年有了精确的"计算公式"。如交通肇事罪中,酒驾、毒驾将被重判,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此外,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江苏高院也加入了一些特色规定和做法。比如保留了从宽处罚后刑期不低于基准刑40%的限制性规则,避免出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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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量刑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而最终得以形成的.这种量刑方法的基本做法是: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合理划分,进而针对这些事实和情节进行分步量刑,最后得出宣告刑.规范化量刑方法的科学性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将这一量刑方法作为基本的刑罚裁量方法,其在目前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合理和不够充分之处.为进一步发挥我国规范化量刑方法在有效促进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有必要对这一量刑方法进行必要的充实和完善.其中,重点就是要解决量刑起点的合理确定问题,并同时将这一量刑方法的规范性有效拓展至无期徒刑以及不同种自由刑并罚的合理适用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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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4):19-27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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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合法性和"不致使社会感到惊讶"标准的许诺讯问策略是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使犹豫不决的犯罪嫌疑人看到从宽从轻处罚的希望,引导其在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做出如实的供述。由于许诺没有强烈的心理强迫,不会造成无辜者产生虚假的认罪供述,是一种获得认可的讯问方法。及时抓住嫌疑人的心态和表现,加强许诺和其他讯问方法的结合运用能够取得有效的讯问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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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调节方法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基准刑调节方法中的调节程式和调节幅度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调节程式中,复合模式的连乘法,使得基准刑处于不停变动中,隔断了一般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直接作用,弱化了"修正构成情节"的减轻幅度。调节幅度模式中,"比例固定"模式的调节比例固定,但其调节数值却随着量刑起点和刑罚增量的变动而变动。复合模式和"比例固定"模式是否与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规律一致,需要通过实证研究予以论证。通过盗窃罪的司法数据可以证明,调节程式中复合模式并不比单一模式优越,所以应当排除复合模式的适用,而选择单一模式。同样,通过盗窃罪的司法数据证实,调节幅度模式中,纯粹的"比例固定"模式不可能实现;"部分比例固定、部分数值固定"的"准比例固定"模式已经取代了纯粹的"比例固定"模式;"准比例固定"模式和"数值固定"模式应当处于并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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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量刑方法的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基准的内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基准通常是针对抽象个罪予以确定,并将适用于个案或者作为法官对个案量刑的参照物。量刑指导意见认为脱离具体犯罪事实去寻找量刑基准不符合法官量刑思维,在方法论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主张结合个案具体犯罪事实分步骤确定作为量刑情节发挥调节功能的基准点,该基准点即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基准刑作为区别于狭义量刑基准的概念的一个范畴,其提出有一个过程,并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基准刑概念的提出使量刑步骤得以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从量刑基准到基准刑的转变,反映出我国量刑方法的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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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向英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00-105
基准刑之于量刑步骤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其所起到的作用是架起法定刑迈入宣告刑间的桥梁。基准刑的确立应该是一个点,而在一个法定刑内应该具有多个基准刑的点,这是因为立法与司法判断对基准刑的要求是不同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将基准刑的确定标准规定为一个过程,用公式表达就是基准刑=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承担)+应增加的刑罚量(排除量刑情节的其他情节)。这种做法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绝对数字化的方式也将使基准刑的寻找存在着一些无法周延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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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中保障国民自由的原理,责任主义成为法治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采取的是先责任后预防的量刑步骤,相应地,量刑情节区分为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责任是刑罚的上限.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缺乏明确的原理支撑,对量刑步骤、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的规定,缺乏逻辑合理性,有必要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