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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李 《共产党员(沈阳)》2002,(6):48-49
邵文章,1941年11月15日生,大学文化,原任沈阳电信局局长。2001年11月19日,因犯受贿罪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他走完了从局长到死囚的人生之路。 相似文献
2.
3月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梧县原县委书记李彬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李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对惩罚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立法缺陷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相似文献
4.
据“临床”观察,大凡东窗事发的贪官往往会心甘情愿地患上一种特殊的“健忘症”,该症通常发作于被调查、讯问的场合,症状主要表现为贪官对自己索贿受贿所得的明显超出其工薪收入的巨额财产之来源以遗忘为由拒不交代或百般狡辩,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信口雌黄。诱发贪官“健忘症”的缘由大致可归纳为两点:其一,趋利避害。从人性的角度讲,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和人之本性所在。一般而言,行贿人与受贿人系一对互为存亡的利益共同体,双方存在着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5.
刘冰柯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1):25-32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6.
杨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2):72-76
1997年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之补充。但该罪在立法上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此,对该罪的罪名确定、客观特征、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各方面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契合我国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理论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7.
8.
5月29日,记者获悉,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规局局长王法雄因接受蓝田股份公司总裁瞿兆玉的贿赂、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待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王法雄于1994年至1996年担任调研室副主任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蓝田集团董事长“托请”,使不具备上市资格的“蓝田股份公司”上市,拥有3000万股份上市配额指标,“蓝田股份”因此被誉为中国农业第一股。1998年, 相似文献
9.
一个看去有着学子派头的副厅官,实则却是道貌岸然,生活糜烂,满脑子装着钱、色二字,最终被金钱和色情吞噬了灵魂,成为一个贪官加“色,,魔的腐败堕落典型。请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