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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蔚 《公民导刊》2012,(3):47-48
你遭遇过宾馆餐饮店开瓶费、最低消费门槛、12点强制退房等消费潜规则吗?你怎么处理?"你可以选择说,不。"市消委会的专家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抵制商家潜规则需要广大消费者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合力将商家拉到谈判桌上,让他们做出合理的妥协。而市消委会亦将组织1 000名消费维权义工,协助市民维权。  相似文献   
2.
餐饮合同是包含加工承揽、买卖、租赁、服务等多种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合同。"开瓶费"实质是餐饮合同中餐馆付出多项产品、服务与消费者支付对价之间的差价补偿。作为格式条款的"开瓶费",从行业性质、合同标的物性质、权利排除的角度判断具备法律效力。餐馆要合法收取"开瓶费",应当事先告知、明码标价并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3.
《辽宁人大》2007,(3):42-43
元旦前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关于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的争论何以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社会公益与市场规律如何平衡?最终消除争论又该寄望何方?  相似文献   
4.
原商务部秘书被诉受贿;北京首名复核死刑犯被执行;开瓶费案终审;京城最大制毒案;“禁毒日”宣判进社区  相似文献   
5.
毛剑 《法庭内外》2006,(11):31-3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6.
去年12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酒楼加收开瓶费100元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这一事件在社会公众中引起热议,众说纷纭.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  相似文献   
7.
酒店收取开瓶费是当下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一些高档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似乎是餐饮业的行规,由此也引致了餐饮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频发纠纷。对于开瓶费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开瓶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以及其收取标准如何确定,也成为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议焦点,由此也给司法机关确定争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而明确各方责任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开瓶费的法律性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的纠纷解决。  相似文献   
8.
去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某酒楼聚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酒楼收了王先生餐费296元。王先生发现餐费中含有100元开瓶服务费,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所谓的开瓶费,但该酒楼拒绝返还。为此,王先生把这家洒楼告上法院,向酒楼讨要开瓶费。  相似文献   
9.
餐厅向消费者收取价格不菲的开瓶费,引起了广泛社会争议。本文对"开瓶费"在法律上的性质、各方争议的观点以及我国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许多消费者都不能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做的就是要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维权成为消费者的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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