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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光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43-45
治安拘留与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经常适用的两种处罚方式,如何执行该两种处罚,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确保拘留与罚款的执行,应当深刻理会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充分考虑被处罚对象的实际情况,尊重和保护被处罚对象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对有关法律、规章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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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蒲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2):42-45
我国侦查中的强制侦查到案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立法的不足在于:第一,没有明确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的分离,混淆了羁押防范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第二,拘留所附带的关押期限太长,而使其变成一种准羁押的诉讼防范措施;第三,没有明确公安机关的无证强制到案措施,从而导致本属警察法所规范的留置盘问措施在侦查中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羁押与强制到案措施分离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缩短拘留所附带的监禁期限,整合留置盘问与其他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留置盘问作为紧急情形下的侦查强制到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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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69-7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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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两法衔接的若干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莫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4):24-30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是此次新修《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应当首先肯定其中两法衔接内容在及时性、实用性以及未来修法的指导性等方面的进步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不应忽视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即两法衔接在立法理念上可能稍显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立法技术上稍显构建框架性有余、面向精细化不足。具体而言,存在立法的不协调、不一致及立法中的相对缺失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更加强调双向衔接,重新构建强制措施衔接机制,更加强调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容以及逐步建立律师在调查问题中的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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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中,我国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在一定程度上作了修正,《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正,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的修正能够引起热议,说明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已经普遍提升,这应该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刑诉法》最重要的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