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8篇 |
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1篇 |
世界政治 | 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66篇 |
中国共产党 | 15篇 |
中国政治 | 40篇 |
政治理论 | 3篇 |
综合类 | 2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1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2篇 |
2016年 | 1篇 |
2015年 | 4篇 |
2014年 | 16篇 |
2013年 | 10篇 |
2012年 | 8篇 |
2011年 | 4篇 |
2010年 | 29篇 |
2009年 | 11篇 |
2008年 | 13篇 |
2007年 | 11篇 |
2006年 | 16篇 |
2005年 | 5篇 |
2004年 | 3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3篇 |
2001年 | 9篇 |
2000年 | 4篇 |
1999年 | 1篇 |
198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6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中国文化市场的开放,象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着各种各样的文化蜂拥而至。一批批优秀文化作品竞相上市,一种种新颖的文化娱乐形式不断推出,社会文化市场日趋繁荣。然而,由于整个社会市场发育的不成熟性,社会文化市场在繁荣的背后隐藏着危机。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为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大量低俗甚至黄色的文化制品充斥市场,有 相似文献
2.
国际互联网对儿童来说有潜在的危险,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网上通过多种方式侵害他们的利益,如制作、传播儿童色情作品,或变相对儿童进行性侵害。这已成为许多国家警方关注的问题。日前,英国警方在白金汉郡奇尔特恩大学召开了一次打击利用网络从事虐待儿童犯罪的专门会议。内政部副部长希莱里·本(Hilary Benn)在会上说,互联网为警方执法带来了方便, 相似文献
3.
大众传媒作为承载和传播信息的工具,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扩展,效率也不断提高,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众传媒所传播的信息,既包含着大量的健康有益的东西,也存在不少消极有害的信息。因此,我们要全面认识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既要看到传媒的宣传激励、警告抑制、教育预防等积极作用,也要看到传媒刺激未成年人犯罪欲望、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等消极影响,并通过发扬积极影响、抑制消极影响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签约一群涉世未深的少女写手创作“耽美”小说(“耽美”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近代文学中,本义为“唯美、浪漫”之意,后成为男同性恋漫画和小说的代称。“耽美”小说及漫画通过网络流人中国),上传到网上赚取访问量.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从中牟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朝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日前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相似文献
5.
6.
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57-65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一、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 毫无疑问,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工作离不开互联网络。 据有关资料表明,2000年,国际互联网上将有100万个接入网络,一亿台计算机和10亿个用户,而我国的CNNIC在1999年12月31日统计出如下数据:我国上网计算机共350万台,其中专线上网计算机41万台,拨号上网计算机309万台,我国上网用户人数有890万,其中专线上网的用户数约为109万,拨号上网的用户人数为666万,除计算机外使用其他 相似文献
9.
黄新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2):59-61
色情陪侍和卖淫嫖娼是商品社会普遍存在的丑恶现象.当前,这种现象的主要特点是组织性与分散性相结合,活动主体的自愿性,区域分布的广泛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必须采取提高认识、要禁不要放;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大宣传、注重切实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加强立法、依法治理等措施,予以严厉查禁,净化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0.
王颖博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3):82-89
借助“深度伪造”技术,在以报复、泄愤为目的的色情型视频中,将特定对象的面部信息换到色情视频中,这不仅是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滥用,也是对公民具体人格权,即隐私权的侵犯。通过考察欧洲、美国对换脸色情视频的刑事规制路径,对比我国的规制路径,可以看出我国更为关注后续扰乱社会秩序的传播行为。因而,应以网络诽谤罪为进路,规制深度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理解深度伪造技术的手段行为对他人人格权的严重损害,并以此来确定入罪标准。同时还应认识到深度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对文化价值以及文化秩序的冲击,采用一般人标准来认定伪造色情视频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以此来判定公诉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