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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危险。与放火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必须是实施一个行为就足以造成与放火等行为相同的危害后果,数次或数个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刑事审判中,应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坚决杜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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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形态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颇有争论的问题,连续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作为处断的一罪来处理,但连续犯按一罪来处断经常会造成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不一致的情形。实际上,连续犯属于实质数罪,按一罪处罚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形态问题则要复杂一些,它是介于实质一罪和实质数罪之间的一种罪数形态,必要时也不能完全排除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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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研究——以个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36-38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罪,如果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依据部分全体的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判断其既遂与否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如果被告人对敲诈勒索获取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辅证的,即使被敲诈人没有报案,也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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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叶某,原系福建省建瓯市公证处副主任,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为: 1.1996年10月间,叶某对建瓯市粮食复制品厂提供的公证材料未认真核查,即办出"产权证明"公证书,致使该份公证书与该处1985年出具的一份"房屋分割协议"公证书相予扦,导致陈某等人的部份产权无法确认,多次找有关部门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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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3):114-120
连续犯与教唆过限的竞合,是共同犯罪中出现的一种较为复杂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连续犯的概念并结合教唆过限的特点来认定连续犯教唆过限的基本构成特征.同时,在连续犯教唆过限的场合,应当区分其不同的类型来确定教唆犯和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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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与立法存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为一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或者加重犯罪构成处置,这种立法模式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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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原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跨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且两司法解释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一致,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解与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连续状态的犯罪跨越数个司法解释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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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刑法中,对于刑法中规定的连续犯,在学理上理解各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续犯案的判决也后果迥异。这是由于澳门刑法典艰深晦涩的专业词汇及其中文本不合汉语习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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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既有现象层面的连续犯,也有制度层面的连续犯,后者又包括法定的连续犯和超法规的连续犯;我国刑法承认传统的连续犯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却明文规定了“多次行为”制度,理论界对此少有研究;我国司法实务存在着大面积的超法规的连续犯,这是惯性操作的结果;我们应该在立法上,以“多次行为”取代法定连续犯,但在司法实务上要有限制地、谨慎地发展超法规的连续犯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