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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有关的专属经济区渔业争端及其解决途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与中国有关的渔业争端有增多的趋势。对于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扣押中国渔船引起的渔业争端,可以借助《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协商谈判、调解之解决程序,并考虑利用海洋法法庭在解决“迅速释放”问题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优势,就这方面的渔业争端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和划界争议所引起的渔业争端,其治本之策在于解决划界问题,对此,可以声明不予适用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渐进地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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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5):96-101
诉讼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手段,在解决大学生与高等学校法律争议方面,仍暴露其不足:诉讼成本过高、遭遇学术自由对司法审查的限制等。故诉讼未必是大学生权利救济的首选或最佳选择(但一定是最后的选择)。而高等学校的校内申诉机制则有成本低廉、更符合行为者的文化心理特征、利于学校内部监控与纠错、尊重大学自主权的优势,故宜将其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过也必须认识到校内申诉机制自身存在若干缺陷,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校内申诉制度,提出借鉴、吸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的校内申诉制度,从而充分发挥校内申诉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并实现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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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规模、偿债能力和财政压力三个方面,通过均值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对我国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政府债务进行区域间和区域内比较,结果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区域分布具有很大差异性。主要体现为东部地区负债率低、财政压力小,中部地区偿债能力强,西部地区债务规模增速快,东北地区偿债能力堪忧等区域特征。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空间分布特征的经济因素主要是区域经济体量、经济增速和财政赤字率。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实行区域差异化的债务风险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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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价格议定是近代市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充分参与其中,是衡量市民权是否充分伸张的指标之一。1935至1936年反对电话加价运动中,在沪日侨通过用户代表请愿、工部局日籍董事力争、纳税人提案和日籍电话专家介入调查等方式,对租界市政决策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和行政阻力,影响了电话价格厘定。公共租界相关议政和决策机制的存在,使日侨民意表达渠道保持了相对畅通,近代日本在上海全面干预的总方针也无疑促成了日侨在租界电话价格议定过程中的发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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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权的冲突与协调是目前引起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罗马法在物权的冲突与协调上有一些原初的规定 ,但欠缺系统和抽象。应重新对这些精辟但略显分散的规定进行体系化整理。整理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对罗马法物权冲突的类型和解决规则进行归纳 ;另一部分是对冲突的解决机制进行整理。通过整理 ,力求发现罗马法对现代物权冲突解决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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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手段.日本民事调停法具有自己独特的立法背景及鲜明的法律特点,不仅体系完整,而且可操作性强.日本民族的变通兼容与战事不断的历史背景奠定了日本现行民事调停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较高地位,它不仅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而且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愿望.日本民事调停法在调停技法上,借鉴了美国的先进经验,逐渐从有评价力的向有助成力的和有变容力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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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Jiwen 《仲裁研究》2008,(3)
作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机制,友好仲裁有其独特的意义。据此,仲裁庭在当事人授权后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裁断争议,从而实现当事人正当的公平期望与效率价值期望。因而友好仲裁在仲裁发达的各国法规中均有规定。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当然,由于国际社会还没有公平善良原则的客观标准,且目前国际社会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和投资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因而在授权仲裁庭友好仲裁时,发展中国家还须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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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而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起GATT时代的争端解决程序的优越性主要在于它对执行裁决的监督上。体现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中,就在于第21条"履行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和第22条"申请授权报复"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在WTO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WTO法执行的砥柱规则,使多边贸易体系解决纠纷的法律体系功能更为强大。但是,WTO的立法和任何立法一样,在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滞后性,甚至在立法的当时受各种利益因素的制约,在立法上留有一些空白。针对DSU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的内在冲突,从分析WTO以往发生的案例入手,综合WTO专家小组对此问题的解释,结合各国提出的建议,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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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自1996年正式形成以来,已历经1996年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2004年的《东盟促进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和2010年的《东盟宪章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三次变化。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因在于东盟区域一体化目标的推动以及“东盟方式”固有的制度缺陷。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动因在于1996年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缺乏操作性以及“规则导向”型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范围的兴起。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三次变革可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走向、模式选择及修正时机上给中国构建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