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法律方案正式出台。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及司法体制改革来说,《决定》尽管带有“试点”的性质,但它仍不失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也奠定了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发展基础。 相似文献
3.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以成渝金融法院为代表的专业化、跨省级区域新型专门法院的设立和发展将会成为新的改革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监督可能存在思维转变难度大、缺乏专业化机构、职权内容和工作定位不明确的难点,应从转变思维、监督机构设置专业化、工作内容专业和全面相结合的方向,探索对以成渝金融法院为代表的跨区域新型法院及时和有效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4.
专门法院顺应司法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而出现,并受到区域治理政策目标的深刻影响,这些因素决定了其内生性地存在司法“偏狭”的可能。因此,设立专门法院应当保持谦抑与克制。2018年《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列举的专门法院类型,是几经立法变迁和现实调整后,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专业审判需要而确立的,基本符合专门法院的内涵与特征,不宜任意作扩大解释。建构我国的专门法院制度,应当坚持法院法定这一宪法原则,确保专门法院在宪法秩序内生长和运行,同时亦需明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使其与普通法院管辖权在立法上得以区隔,并通过设立综合性专门上诉法院,最终实现在专业审判领域的裁判标准统一以及专门法院组织的适度体系化。 相似文献
5.
林铭津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1):121-128
囿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管辖常有涉案地法院"不敢管""不愿管"和"不好管"等问题。为解决问题,多地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采用了"贵州模式""重庆模式""铁路法院模式""湖北模式"等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管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前述问题。然而,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制度仍存在法院级别不够、管辖地域范围不合理和侦诉审衔接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应在提高管辖法院层级、合理规划地域管辖范围的基础上,顺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趋势,设立环境专门法院,协调好环境犯罪管辖的侦诉审衔接工作,全面解决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这种由部门办法院的体制,越来越显露出其问题和弊端,越来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协调、不适应。然而,有关林区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管理体制却进展缓慢。本文通过对林区法院发展由来、现状,阐述了在这发展变化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7.
8.
9.
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正在爆炸式增长。《2012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披露,2012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 相似文献
10.
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实践为基础,笔者发现其主要优势在于统一案件管辖权和审判组织,但仍存在如改革模式缺乏统一性、停留于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瓶颈问题.通过对国外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做法的研究和借鉴,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三审合一"的全面推动、审判组织和案件管辖基础等方面分析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现实基础.此外,还要重点考量设立技术法官辅助审判的制度和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审级重新区分和整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