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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应对全球发展危机,需要人类谋求世界各国发展最大公约数,凝聚最大价值共识,共谋全人类发展蓝图。共同体是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理想共同体的生成过程,需要确立符合时代精神的人类命运与共意识,确立各民族国家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或地区性问题过程中的价值共识。基于全人类的价值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动世界发展进步的历史和现实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方法论,它指引人类不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我们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中国革命、建设及改革的伟大实践,以之构筑世界和平发展的新支柱、探索全球合作共赢的新机制、提供各国同舟共济的动力源,为应对全球共同挑战、共同问题,促进世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3.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6.
陈克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85-100
本文从代位析产制度的属性,以及现行法所采取的诉讼模型出发,分析该制度与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债权人代位权三类诉讼的联系与差异,并就该类诉讼是否以查封共有财产为前提、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涉及的可分共有关系包括哪些、代位析产中共有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被执行人或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能否提起此类诉讼,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能否提起此类诉讼、共有人达成共有物分割协议的,法院又应如何处理等诸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晓东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45-4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们之间的交往趋于频繁,由此也诱发了侵权问题的复杂化。如何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取决于我们对“共同”的理解,理论界为此提出了不少观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批判、吸收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评判标准,其进步意义应予肯定;但在判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致同一损害结果时,应以损害是否可分作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喻志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3):70-73
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径行以《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肯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但不能否认经通知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同样具有追及力。 相似文献
9.
组织犯是位于实行犯的背后,实施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行为的幕后者,其对实行犯实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支配或控制”作用,因而具有正犯之性质;也正是这种“支配或控制”性要素的存在构成了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鉴于我国立法和对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及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状况比较混乱,应以“支配或控制”要素的有无和“支配或控制”力的大小为根据,确定组织犯刑事责任范围和程度。 相似文献
10.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