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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才伟 《辽宁人大》2007,(12):18-19
2005年4月,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就市环保问题对市政府进行了措辞严厉的批评。2006年6月,咸阳市人大发现“问题都已经解决了”,因此,城建环资工委又写了个检查报告,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以适当的方式对市政府给予表彰。此举引起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人大表彰政府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表彰会不会把监督的“批评”变成讨好的表扬?实际上是问:人大是否拥有对政府的集体荣典权?  相似文献   
3.
典权是我国传统的民事物权制度,在现代社会,典权存在的物质条件仍然存在,其作为一种对物的利用方式,与其它物权形式并不矛盾和重复。从辩证的唯物的角度来看,典权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而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则需要对典权制度本身进行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论述典权制度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保存的理由。作为一种体现中国传统特色的用益物权形式,典权制度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和现实感。不同于主张删除典权制度的"典权废除论"。本文认为典权所代表的国情民情难以割裂;典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仍有其现实功能;"典权废除论"论者对典权制度的固有缺陷的种种责难并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法律人应当根据时代特点对典权制度进行创造性地改造,将其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5.
当下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房屋典当,虽然被《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为典当,但其与传统民法中的典当有所差别。同时,房屋典当与用益物权和传统民法中的典权不也相同。从本质属性上看,其应属于担保物权。当前形势下,房屋典当的这一性质应当在司法实务中灵活处理并尽早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6.
张翔 《法律科学》2008,(1):95-102
在不存在抽象的所有权观念及其所派生的归属与支配的分离观念的社会,物之归属乃是商品交易中信用的物上担保的载体。这种物上担保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表现为活卖,而典制则与活卖同其性质。民初立法割裂典制与活卖的联系而将典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将绝卖的后果绝对化的典制重构,蕴藏着立法思想上的缺陷与立法技术上的内在矛盾。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典制可得回归其担保交易的功能,并作为“所有权担保”的载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
典权废除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新宝 《法学杂志》2005,26(5):6-10
典权已经走向没落,典权传统功能已经丧失,典权制度自身存在固有之缺陷。因此,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少量典权关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理,制定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调整,而不必在物权法中规定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黎婉婧 《学理论》2012,(32):132-133
虽然现在的物权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典权,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物利用形式的多元化,"典"有了新的发展空间,典当行的兴起便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尽管"典"在法律上的确定仍有争议,反对的观点多是集中在典权制度固有的缺陷上。在此从典权制度的设计入手,浅析怎样进行典权的科学设计才能即适应了当代经济的发展,又传承了中国传统的文化。  相似文献   
9.
夏旗 《辽宁人大》2007,(12):19-19
人大行使集体荣典权,表彰政府于法无据,在现阶段也不适当。理由有三:一是没有厘清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人大与政府之间是主从、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不是有人所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这样的表述既不专业、科学,也不符合现实情况。现在的实际状况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遵照党委的决策和决定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10.
优先购买权有约定和法定之分。这里所论及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系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而言,具体包括共有关系、承租关系、典权关系、相邻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及企业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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