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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交付,又称动产所有权出让或转让中的占有的移转,其既为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公示方法,也通常为动产所有权让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要件,类型上涵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及其他特殊形态的交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于此等交付的厘定(规定)较为简略或存有阙如,宜结合域外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而予阐释、厘清及释明。透过如是的工作和努力,期冀可以建构起我国动产所有权让与中交付规则或制度的解释论("注释论""评注论")系统,由此使这一规则或制度可裨益于我国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实践,并进而发挥其具有的积极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3.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圣平 《法学家》2006,1(5):82-91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从我国国情及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视角,通过对物权移转模式的比较分析, 对不同物权移转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对有体动产所有权移转模式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移转模式为立法选择;认为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问题的研究, 不能脱离对物权移转模式立法选择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随着现阶段,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发展趋势,人们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关注也在逐步加强.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概述以及现在的实行状况;然后重点分析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问题;最终提出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希望能够促进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李珏 《法制与社会》2013,(10):20-21
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达,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渐趋频繁,民法债权制度也走向兴盛,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制度随之发达。典型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因法定的原因出现,方能成立留置权,民商事交往中应用最多的还是抵押权和质权,由于设定质权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出质人既将物作为担保,便失去了占有而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获取收益,而质权人也只是对质押物的交换价值享有支配权,造成资源的浪费,相反抵押权因无须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人虽将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交由抵押权人支配,但仍可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所以这也为抵押赢得了"担保之王"的美誉。  相似文献   
9.
10.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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