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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王爱军 《工会论坛》2008,14(3):133-134
所有权保留虽然在合同法中有规定,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更无法确定取回权的法律性质。由此,作者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主要学说进行简要评析,批驳了把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性质看作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得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的观点。出卖人基于保留的所有权行使取回权,说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是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唯一基础,取回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由此看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决定取回权的性质。因此,取回权属于所有权的权能,而不是定限性物权。  相似文献   
3.
借用合同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过去,人们因生产、生活而借用的物品价值较低,主要局限于价值不大的生产生活用品,争议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借用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价值也越来越大,特别是房屋的借用呈增涨势,借用人对房屋装修的诉讼也随之增加。本文指出为更好协调借用关系,减少纠纷,有必要对借用存续期间房屋装修费用分担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孙向齐 《法学杂志》2008,29(2):149-151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余波 《河北法学》2001,19(6):114-117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态与其外在表象不相一致.极易使信赖占有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危害交易安全。本文从案例提问入手.以标的物所有人与善意受让物权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及其平衡为中心.对所有权保留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主张合理运用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以弥补所有权保留欠缺公示性的缺陷,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经济与法》2002,(6):4-6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普遍适用的一种信用制度工具,它具有担保手续简便、缓解买受人资金短缺、交易迅捷等优点,故在现代物资交易日益频繁的社会中地位日隆。但由于该制度存在权利结构的特殊性,尤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之间极易发生权利冲突,若立法对该权利冲突的本质和症结缺乏透彻的了解,则难免会影响该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信用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第一次对所有权保留作了规定,但仅仅有一个条款,而且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完整而成熟的制度还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论所有权保留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产生了出卖人价金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特征、历史沿革、成立要件、买受人之期待权和回赎权、出卖人之取回权以及标的物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正信托区别于其他类似私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信托受托人破产时的破产隔离功能与信托债权人之外的抵销禁止。一个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信托或非信托法律关系,结果将大相径庭,因此,对信托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我国司法实  相似文献   
9.
郑义 《法制博览》2013,(7):133+126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相关规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填补了我国多年来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漏洞和空白。该司法解释第35条首次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取回权,但有关取回权的性质、意义、行使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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