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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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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暗含禁止公司为股东与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意。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是: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有效。在幸福实业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也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立场有些含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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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铮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1):153-155
一般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债务人通过提供一般抵押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 ,这是现实信贷中所采用的一种基本模式。然而 ,对于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的借贷双方而言 ,采用一般抵押担保造成了工作程序的大量重复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效率。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连续地融通资金和商品交易需要而创立的一种新的抵押制度 ,体现了担保制度由保全功能向融资功能发展的趋势 ,其对于促进融资和持续交易的发生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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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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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感到,我国现行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要么滞后,要么繁琐与低效,使抵押制度的规范与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担保之王”在社会上没有真正体现与发挥,市场经济与信用制度被法律拦阻,受到诉讼观念影响,抵押权甚至找不到单独实现的途径,本文拟专就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进行探讨,以认识抵押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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