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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忆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85-87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这一规定是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但是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程序变更权 ,基于此 ,应当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程序变更权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物权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存在几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其各有利弊.我国是一个民法法制发育较晚,必须进行广泛法律继受的国家,但法治建设必须借助于本土资源,应从实际国情出发,选择最适合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有的原则.而在我国行政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明显缺失,引入这一原则既可以为上诉法院确定上诉审查的范围提供依据,又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上诉权有效制约二审审判权,从而使上诉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4.
申辩禁止不利变更——一个不断扩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JIN Cheng-dong 《政法论坛》2005,(5)
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既是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也为相对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平等武器,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谦抑性的表现。但这项基本原则要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完全展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同时进行渐进的立法修改,更需牢固地树立人权观念和程序观念。 相似文献
5.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6.
王友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研究行政主体可以实现行政目标为导向,亦可以确立行政诉讼被告为导向,这构成行政主体研究的两条路径。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夕,我国学界即以确立行政诉讼被告为导向对行政主体展开研究。这种研究路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暴露其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的局限性,而我国法院通过行使其裁判权和司法解释权对这一局限性进行理性、有限地修正。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创新。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产生主要基于对公民申请权的保护以及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谦抑。基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法理依据,应该注意该原则的适用;针对适用中可能会出现的难点问题,应该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当原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了紧急状态时可以不适用该原则,但同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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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司法变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最深刻体现 ,合理恰当地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一定意义上在于对司法变更制度的完善。然而我国司法变更行为的运行并不尽人意。应通过司法变更运行现状的分析 ,从设计司法变更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入手 ,进一步完善司法变更行为 相似文献
10.
国外刑法理论认为伪造包含最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含义,综观我国刑法规定,可将伪造、变造的含义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伪造"属于广义的伪造,包括变造,具体包含了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有形变造、无形变造;二是"伪造"属于狭义的伪造,不包括变造,"伪造"仅指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变造"指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三是"伪造"属于最狭义的伪造,仅指有形伪造;四是"伪造"仅指无形伪造与无形变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