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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绩效考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当前的考核在法治理念和制度定位上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倾向,呈现出指标失灵和数据失真的双重困境。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应秉持实质法治论,在体现形式合法性的基础上,将法治的内在价值运用到指标设计和考核机制中,改造“锦标赛”体制的弊病,实现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应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考核主体地位,探索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良性互动的考评体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考核与监督整改的有机衔接,将考核的客观结果转化为可以推动法治建设的组织力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相似文献
2.
奚玮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5):72-85
检验报告是解决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科学证据。其与鉴定意见、专门性问题报告或专业人员推断结论等有着显著的区别。作为科学证据,检验报告具有证据能力的条件是具有刑事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以检验报告的证据相关性为核心,判断检验报告的证明价值。检验报告应用于刑事诉讼中特别类型的专门性问题,检验报告的制作主体应具有科学共同体的专业资格,检验程序符合科学即特定的规范操作流程。检验报告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对象,检验报告的技术标准应以国家或国际官方颁布的标准为准。指导性案例重申了检验报告作为刑事证据种类的实践价值。在大数据时代,检验报告应成为刑事证明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可供选择的科学的证明方法。 相似文献
3.
赵英男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4):I0003-I0015
比较点是法官判断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构成相关类似时所依赖的标准。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判断类似案件的统一法则,因而比较点的构建也是因人而异。比较点既包含法律规则也包含案件事实,本质上是决定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的判决理由,也是其指导性的体现。法官在选择比较点时应遵循两条原则:其一,比较点构成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的充分条件;其二,比较点在内容和形式的表达上符合经济原则。在构建比较点时法官应采用初步假定、实质比对的路径,确保高效且准确地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构成类似案件。 相似文献
4.
5.
陈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82-92
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但通说却将其同义于诉讼程序法而尘封实质诉讼法。从法律发达史上考察,实质诉讼法曾依附于实体私法体系,且与诉讼程序法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在脱离私法体系之后于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了安身之处,并且在公法诉权说的推动下皈依了公法。在实质诉讼法脱私法体系而入诉讼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温特沙伊德的《诉论》发挥了主要原动力作用,因而被奉为促成民事诉讼法走向独立化的“门罗宣言”。本文拟通过解读《诉论》,阐述实质诉讼法脱离私法体系而入公法的民事诉讼法之过程,恢复实质诉讼法的本来面目,以为我们克服民事诉讼法同于纯程序法之观念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6.
法治价值观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法治实践的方向与成败。法治的价值是法治因其性状和属性而对人的需要之满足的效用。法治价值不同于法律价值,是对法律价值的超越。对当代国际人权法和法治理论进行考察,可以从中总结出以人的尊严为导向的法治价值观。这一法治价值观的核心命题包括:人的尊严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法治对人的尊严而言具有构成性内在价值。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法治对法律提出了特定实质价值与内容上的要求:法律的内容要符合维护人的尊严之要求,即法律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7.
8.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21,(1)
基于从"同一性"的实现界定民主,施米特严格区分了自由与平等,由此对自由主义与民主进行了严格区分,并意识到了二者之间的张力。在制度层面,他指出现代大众的兴起对西方议会制构成了挑战。施米特基于特定的政治以及人民概念和实质平等概念,提出人民是制宪权主体,现代政治的唯一基础是民主,民主可以通过喝彩(民意)来体现。施米特对人民的弱点以及纯粹民主的局限亦有认识。施米特的民主观,不同于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观,也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及法西斯主义。他的民主观暗示了人民革命之可能。施米特一方面指出民主对于现代政府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却又使得民主例外化。 相似文献
9.
10.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6):24-35
时代发展与技术革新给刑事法治带来巨大挑战,刑事个案正义作为一项司法理念有必要加以重申。从内涵上看,刑事个案正义强调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中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的双重符合,是特定人群在现阶段普遍正义理念下的共识重叠,因而是一种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能够起到保障人权、优化司法体制、回应新时期社会治理需要等积极效果。但由于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不作为犯等罪名的数量不断增加,刑事司法的机械化倾向以及刑法向"社会治理法"的转变存在潜在风险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刑事个案正义的实现陷入困境。未来可以从坚持刑法谦抑性、警惕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秉持实质刑法观、严格落实"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刑事司法标准,发展行刑社会化等方面入手,充分实现刑事个案正义的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