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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赋予《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溯及力并不妥当,对该问题须做全面检视。溯及适用层面《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不限于其自身,尚涵括《民法典》第545至550条,溯及适用类型包括改变溯及与空白溯及两类。就改变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体系是有利溯及体系。基于对《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但书之解释,结合“保理合同”章的自身特点,有利溯及标准重塑为:实现“帕累托改进”、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更有利于鼓励融资,据此可构建有利溯及检验体系。就空白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可直接适用有利溯及检验体系,但当出现“私益与公益发生冲突”之情形,需借助比例原则进行权衡时,应倾向于选择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经逐条检验,《民法典》第762条、第763条的溯及适用不具备正当性;《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的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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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自由原则与债权自由流转两者的权衡是各国立法对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认定与否的一个关键.在保理业务中,德国、美国以及保理国际公约相关立法例中对禁止让与约定效力问题上的态度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保理发展的重视及对促进权利自由流转的倾向,否定禁止让与约定的效力也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由此,我国宜采取专门立法对保理范围内禁止让与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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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已经日趋增多,而对该项业务的研究仍属空白,即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又不够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使该项业务存在的风险更加显著。本文尝试通过对该业务的概念、特点的论述,分析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存在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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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当事人一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保理商,保理商又分为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理论上讲在国际保理运作中每一方都有可能遭遇风险,防范此类风险主要在于强化对供应商提供货物的验收手续,尽量在确认货物质量无误后在予以付款,以避免出现此种被动情形。但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风险主要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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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活动也日趋额繁,国际贸易己经成为我国整个经济建殴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尤其我国已加入了WTO.使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实质性阶段.即结算阶段的形式和方法也务必要迎合国际上的相关规则及要求。虽说我国近几年来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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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保理是以资金购入应收账款并进行管理、清欠的经营活动,其本质是为赊销交易的卖方提供资金融通活动。而工程保理就是承包人将对发包人的应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融资、清收、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集合。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金融实务对工程保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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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新增了保理合同。在民法典颁布以前,保理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已经成为了债权人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均认可保理合同的效力,并指出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让与,①理论界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将保理区分为保理合同与债权让与两个层面。其中,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定性为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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