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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立明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9(2):59-67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商业习惯和信用状况的限制,中国无法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票据中介机构,不得不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商情,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创立了一个极为特殊的票据中介机构,即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1936年3月16日开业的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专营票据承兑和贴现的机构,标志着近代中国票据贴现市场的雏形.从组织形式、信用工具和运作方式等方面来分析,上海银行票据承兑所对票据中介机构进行了较大的制度创新,虽然它只存在了5年多的时间,但其制度创新的理念为当今票据市场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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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第二巡回上诉院欧文、卡夫曼法官就All Service Exportacao,Importacao Comercio,S.A.(原告、上诉方,下称All Service)诉Banco Bamerindus Do Brazil,S.A.New York Branch(被告,下称Banc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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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炽,1836年5月25日生于云南省广西直隶州(今泸西县)弥勒县十八寨(今弥勒县虹溪镇),卒于1903年12月25日。早年以马帮创业,1866年在四川设立天顺祥,开展银两及资金的转运承兑业务,因信用昭著,在全国15个省设立分号,在香港设分号,在越南海防设办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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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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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是停止给付债权利息,并非否定债权利息的存在。担保人自始至终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案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湘潭分行)。被告:唐定龙、马嫦娥、唐云华、张爱民。招行湘潭分行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湖南龙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畅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和银行承兑合作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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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并非是票据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由于票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1]。因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立法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作不同的法律设计。那么本文分析比较了票据追索权和民法追索权之间的异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两种制度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其实这种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也正恰恰是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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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认定其中的“重大损失”则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重大损失”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限;“重大损失”的判断时限应以公安部门立案时造成的损失为最终的损失认定时限;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50-100万元以上损失,“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300-5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实施的,以上述数额的2至4倍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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