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90篇 |
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104篇 |
中国共产党 | 9篇 |
中国政治 | 29篇 |
政治理论 | 8篇 |
综合类 | 34篇 |
出版年
2022年 | 2篇 |
2021年 | 1篇 |
2020年 | 3篇 |
2019年 | 1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5篇 |
2014年 | 9篇 |
2013年 | 11篇 |
2012年 | 14篇 |
2011年 | 19篇 |
2010年 | 19篇 |
2009年 | 19篇 |
2008年 | 31篇 |
2007年 | 14篇 |
2006年 | 7篇 |
2005年 | 10篇 |
2004年 | 6篇 |
2003年 | 7篇 |
2002年 | 4篇 |
2001年 | 2篇 |
200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9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规定.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立法例,并进行精细的制度设计,以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创设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民法物权预告登记的基本原理,针对海商法领域尚未制定船舶预告登记制度的欠缺,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确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之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初步性的探讨,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对拟任干部的考察,在整个干部任用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认真贯彻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做好干部考察工作是组织部门的重要任务。 一、对干部的考察要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 对干部的考察,实际上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一名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了解与评价。要圆满完成这一任务,仅凭民主 相似文献
7.
刘淼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1):52-58
预告期作为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预告解雇的期限,其性质的阐明关乎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厘清。在肯定预告解除权为形成权的同时,认可预告期"始期说"的内在性质,在"程序说"与"条件说"的外在性质辨析,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关于预告期规定的选择中不囿于现有学说,在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及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同时,提出区分预告解除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地要求公司设立时应提供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而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对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实践中,以货币或动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之所以没有遇到困境,是因为借助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开设银行账户和订立协议,从而完成货币和动产类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借助于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类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
9.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内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个人住房贷款回收风险而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模仿香港的房屋按揭贷款方式,但由于两地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通过研究《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及相关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对预购商品房抵押问题进行规制的变迁过程,探讨合理防范、分担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法律模式,以维护我国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10.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火爆。尽管国家一再调控,房价仍居高不下,人们纷纷涌向房地产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纠纷也频繁发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一房二卖"现象。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物权请求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债权人的权益,通常受到损害。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及早获得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其商品房进行预售。房屋没有落成之前就和购房人签下购买合同。购房人虽然持有开发商签订好的合同,却由于房屋没有建成而无法拥有房产证。一些无良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利用这个空子,将这套商品房再与第三个签订购房合同。是的原购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物权法》的设立就是为了预防这样的行为发生,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就预告登记后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做出浅略的分析,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