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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内国同样可以认定其无效,但根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是内国的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4.
施汉锋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4,(5):55-5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法律规避制度作为了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应把握其具有"恢复法律适用秩序"与"遏制不正当利益"的两项功能,以区别于国际强制性规范制度。法官认定法律规避,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要件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5.
在冲突法中,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制度之间存在的是相配适的关系,而不是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相互涵盖关系.就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作为法律规避对象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中的“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在厘清法律规避制度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释,无需师法有关西方国家,而是应在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之外,借助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解释,涵括法律规避制度,以共筑维护我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冲突之制度“长城”.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法律规避存在的原因及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法的内涵入题,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民族习俗、法律现象、法经济学、社会现实等角度分析社会现实,尤其是农村社会中法律规避存在的客观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避的现象作出评价,最后简要提出我们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7.
法律规避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不仅表现为一些守法主体之间对于某些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私了,还表现为守法主体与适法主体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式的法律规避,使得作为国家正式制度的法律处于一种虚置的地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为人选择规避国家正式法律,从双方的角度来说都是理性选择、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一种正式法律制度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中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利益的需求,否则,就要被潜规则所取代。 相似文献
8.
法律规避制度是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避问题严重威胁着国际投资、国际运输等商业领域的健康发展。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9.
谢宝朝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94-98
涉外合同司法审判中,法院在运用法律规避制度时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法律规避制度本身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无力实现其功能的表现。法律规避排除和惩罚当事人规避意图的功能与涉外合同法律选择中的盛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当事人的规避意图难以探究和证明。法律规避制度设计之始就给法院安排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于保证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功能,法律规避制度亦难以有效实现。新兴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则可以在涉外合同领域实现法律规避的功能的同时,克服法律规避制度适用中的实践性难题。 相似文献
10.
社会规则的多元化是法律规避现象存在的规则基础,而程序的非正义是导致社会主体规避法律的动因之一。由于法律规避与法治的基本要求相悖,予以抑制的有效手段之一便是实现程序的正义,因为程序正义能为社会公众所直接感知并作出反应,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者、司法程序的信赖程度,进而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相似文献